重庆一男子疑遭家暴后,跳楼身亡。男方家庭报案无果,家属提起刑事自诉。 看完这篇报道,我不禁想起了另外一起相类似的案件: 1999年9月5日浙江金华一男李某与女友项某在男方宿舍发生争吵。其后女方因为情绪激动,一个人到走廊喝下敌敌畏,回到男方房间靠墙坐下。这期间男方明知女友喝药了,却不救、不送医、不报警,反而锁门离开。直到下午女方被人发现送医,当晚不治死亡。 这案件经浦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男方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有期徒刑5年,赔偿3.5万元。其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于2000年4月29日,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是浙江首例“见死不救”入刑的判例,案件明确了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子女、恋人(有先行行为)等,在可控封闭环境下,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见死不救可判刑。 大家说说对于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子女、恋人间的“见死不救”该不该入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