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车位,岂料,15年后女子搬回要求收回车位,邻居却一口拒绝,还说女子已丧失使用权!双方闹到法院,可法院判决更令人意外! 5月28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车位纠纷。 事情要从2002年说起。当年,李秀珍在上海一处配套不错的小区购置了一套住宅。 恰逢小区完成建设交付,为回馈首批入住的业主,小区物业推出了专属福利,为每一户业主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车位属开发商所有,物业代为管理)。 这份车位权益属于业主专属,不过业主需要按照物业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固定的停车管理费用,才能持续使用车位。 小区建成初期,私家车还未普及,小区内拥有轿车的业主寥寥无几。彼时的地下车位资源十分充裕,业主基本不会面临停车难的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小区业主的私家车数量逐年暴涨,停车资源逐渐紧张。 到后来,小区的地下车位早已供不应求,就连小区内部的公共道路两侧,也都停满了业主的车辆,即便如此,依旧有大量没有专属车位的业主,常年面临停车困难的难题。 2010年,居住多年的李秀珍,在其他区域购置了新的房产,打算搬离这个居住多年的小区。 搬家前夕,她考虑到自己原本分配的专属车位将会闲置,白白浪费十分可惜,便打算将车位暂时出借,供他人使用。 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孙海涛,第一时间得知了李秀珍要出借车位的消息,他当即主动对接李秀珍,双方很快达成了书面出借协议。 两人约定,由李秀珍将个人专属的地下车位无偿出借给孙海涛使用,作为交换,车位每月产生的停车费,全部由孙海涛代为缴纳。 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标注了核心条款,李秀珍保留车位的最终使用权和归属权,未来无论何时,只要李秀珍需要收回车位,孙海涛都必须无条件配合归还。 协议达成后,李秀珍顺利搬离小区,车位便一直由孙海涛独自使用。令人没想到的是,孙海涛暗自留存了私心。 在李秀珍搬离小区的数年里,他私下主动与小区物业重新签订了停车使用合同。在这份新的合同里,物业直接将该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登记在了孙海涛名下,默认由孙海涛长期专属使用。 自此,孙海涛便一直占据着这个车位,从未告知李秀珍这一变更,心安理得使用了整整十五年。 时隔十五年后,因为生活规划的调整,李秀珍重新搬回了原本的小区居住。 回归小区后,李秀珍第一时间想起了自己当年出借的专属车位,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她随即向孙海涛提出归还车位的要求。 可让李秀珍意外又气愤的是,孙海涛当场拒绝了她的诉求。 孙海涛认为,李秀珍已经搬离小区十几年,长期没有在小区居住,也从未亲自打理、使用过该车位,早已自动丧失了车位的使用权。 加之自己早已和物业重新签约,车位的使用权理应归自己所有,拒不归还。 面对孙海涛背信弃义的做法,李秀珍满心不满与无奈。她反复和孙海涛沟通协商,拿出当年双方签订的出借协议,但无论如何沟通,孙海涛始终态度强硬,坚决不肯归还车位。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秀珍直接将邻居孙海涛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车位。 1、李秀珍认为,孙海涛应按协议归还车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秀珍认为,她与孙海涛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约定了她可以随时取回车位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生效。 孙海涛作为借用人,负有随时返还的义务,不得以使用时间长、投入成本等为由拒绝,因此,对方应当按协议归还车位。 2、孙海涛认为李秀珍已经丧失车位使用权。 孙海涛表示,李秀珍离开小区15年,常年不在小区生活,车位理所应当让小区其他业主使用,满足其他有需求的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孙海涛还表示,他与物业重新签订了合同,车位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他,李秀珍已经丧失了车位使用权。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物业是代为管理,而业主只有使用权。对于车位分配,小区物业有明确规定。 如果小区有车位空出,即有业主卖房或者放弃车位,则按照登记排队顺序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李秀珍放弃车位时,应当由正排队的其他业主获得此车位使用权,两人私下签协议属于恶意串通,协议应视为无效。 至于孙海涛,他与李秀珍签了协议,却私下违反协议与物业达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孙海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秀珍诉讼请求,该车位由物业收回按排队顺序进行分配。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