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结算的同行一定遇到过这个坑:单价合同的措施费,到底按招标清单量还是按实际发生量算?今天分享一个真实案例,造价站给出了答案,但争议背后的问题值得每个工程人警惕。 事情是这样的:某培训中心项目,签的是单价合同,清单计价。合同里明确写了,扬尘防治费、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费这三项措施费包干,但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没写包干,是用可计量的单价清单列的。结果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吵起来了。 发包人搬出专用条款第10.4.1条:设计变更引起措施费变化,承包人得主动提方案报批,没报就不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没申报任何措施调整,所以发包人咬死结算不调。承包人却认为,清单量本来就是暂定的,实际施工图纸没重大变更,只是工程量自然差异,不算变更。按合同约定的国标清单规范,这些单价措施项目就该按实算。 造价站最后的观点很明确:合同只约定了那三项包干,脚手架等并不在包干范围。既然合同约定按国标规范,这些单价措施项目就应按实际施工图纸计量,不能因为没走变更报批流程就否定按实算的权利。工程变更引起的部分,另按变更条款处理。 这个案例让我想起一句话:合同专用条款里,少写一句“包干”,结算时可能多付几十万。很多争议,本质上是因为对“可计量清单”和“总价包干”的边界界定不清。 承包方以为按实计是默认规则,发包方却把未申报等同于放弃调价,各自理解偏差直接演变成造价纠纷。 你在项目上遇到过措施费计量扯皮吗?怎么处理的?评论区聊聊,让同行们少踩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