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成都一餐厅吃饭,和店员说好几次:我花生过敏,菜里不要加花生制品,可店里在蚝油生菜中加了花生油,女子只吃了一口就尝出不对,立马漱口,还是有了严重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皮肤红疹,店家直接送她去医院,垫付一千多,事后,女子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店家却怀疑女子敲诈勒索,还说当时医生说女子看门诊就行,可她非要进抢救室。 4月底,上海的王女士来到成都后,挑了家评价不错的本地餐厅准备吃饭,没想到,吃出事了。 原来,她从小就有严重的花生过敏史,哪怕沾一点花生相关的成分都可能出大事。 所以,她坐下的第一时间就把过敏情况跟接待的店员说清楚了,说了好几次,所有菜品里绝对不能加花生或者花生制品,店员当时也点头说记住了。 等菜上桌,王女士先夹了一口蚝油生菜,刚嚼两下就觉出不对,油里有股很明显的花生味。 她心里猛地一沉,立刻把嘴里的菜吐了出来,拿起桌上的水反复漱口,可还是晚了。 没几分钟,她就感觉脖子、胳膊上的皮肤开始发痒,一摸已经起了一片红疹子,紧接着喉咙发紧,胃里一阵翻江倒海的恶心,连喘气都变得费劲。 她赶紧翻出随身带的抗过敏药吃下去,坐了好一会儿症状没半点减轻,反而胸口闷得越来越厉害,话都快说不出来了。 餐厅这边也慌了,赶紧打了车把她往附近医院送,到医院一检查就是严重过敏反应,医生说她咽部已经出现水肿,再晚点送来可能就要窒息,直接安排进了抢救室。 好在送医还算及时,经过处理她的症状慢慢缓了过来,当天的餐费、打车钱和医药费都是餐厅垫付的,前后花了一千多块。 等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王女士越想越生气,她明明提前再三提醒过过敏的事,还是出了这种险些要命的纰漏。 她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向餐厅提出1000元的赔偿,同时也把情况投诉到了12315。 没想到餐厅那边接到消息后,反倒觉得她是在敲诈勒索。 负责人说这事就是新来的员工操作失误,不小心用了花生油,根本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还说当时医生本来只建议门诊处理,是她自己非要进抢救室。 之前他们提过一起去相关部门调解,因为王女士已经回了上海没去成,双方扯了一个月也没谈出结果。 那么,王女士向餐厅要赔偿合理吗? 有人说,外面餐厅基本上都是用花生油,你叫他们不用,还真一下子找不到代替的,人家也不会为你一个人再去买一瓶油。 也有人说,人家食客已多次告知花生类制品不要加,吃出了问题,这一千块就给了吧,也不多。 此事中,王女士认为餐厅在菜里加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实,《食品安全法》中不止是食品过期、变质,也包括商家明知消费者有特殊禁忌,仍然提供含有禁忌成分的食品。 王女士提前明确告知了花生过敏的情况,商家依旧使用花生油,相当于明知食品存在风险还提供给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1000元的赔偿是法定最低标准,王女士的诉求根本算不上敲诈。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核心在于两个要件:一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 简单说就是,只要顾客提前把过敏、忌口这类要命的需求明明白白告诉了商家,商家也答应了,结果端上来的菜还是导致过敏了,不管是员工粗心还是流程漏洞,那都是商家的责任。 所以,不光能让商家报医药费、路费这些实际花出去的钱,还能直接要最低1000块的赔偿,这是法律给消费者的底线保障。 也就是说,王女士索赔也是合理范围,商家要是拿“员工新来的、也是不小心”当借口推卸责任,本质上是把自己管理不到位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那是商家自己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用来对抗消费者的合法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