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坏种!”浙江瑞安一所中学里,42岁女老师好心拉开打架的学生,劝女生不要动手。女生反扑殴打老师,老师按住她刚一松手,女生假装平静,趁老师转身走向讲台,突然拿起一把镊子猛扎进老师眼睛里,眼球破裂,二级轻伤,要动三次手术。警方认定故意伤害,可她才14岁,未成年无法处罚。看着崩溃的老师,所有人心里都在问:这真就没办法管了吗? 事情发生在2026年1月7日的上午课间。42岁的宋老师已经在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教了17年英语,那天她刚上完课,正低头在讲台上批改作业。 教室里突然传来争执声,两个六年级学生扭打在一起。宋老师赶紧上前拉架,好不容易把两人分开,以为冲突就此平息。 可没过几分钟,这对男女学生又跑到走廊吵了起来。宋老师怕事情闹大,出去安慰了男生几句,没敢批评女生,悄悄回了教室。 谁料两人跟着回到教室,再次打斗还摔了门。女生气冲冲坐回座位,宋老师走过去轻声劝她:“打架解决不了问题。” 话音刚落,女生突然站起来就打了宋老师的手。“你还敢打老师啊?”宋老师愣了一下,女生却嘟囔着“就打”,还要往前扑。 宋老师只能伸手把她按在桌上,见她不再反抗,才松了手。她转身往讲台走,刚走两步,就被一名男老师拦住——那女生正冲过来要继续打人。 男老师安抚好女生后离开,宋老师回头看,女生就站在自己右手边,个子不高,双手背在身后,眼神平静得有些奇怪。 宋老师没多想,以为孩子气消了。可下一秒,女生突然扬起手,朝着她的右眼狠狠挥过来。 “我毫无防备,根本不知道她手里拿了东西。”宋老师后来回忆,右眼瞬间一片漆黑,眼眶里有液体往外流,抬手一擦,满手都是血。 同事赶紧送她去医院,医生检查后说,不是拳头伤,是异物穿入导致的眼球破裂。当天就紧急做了眼球破裂修补术,1月22日又做了第二次手术,后续还得再来一次。 直到晚上,宋老师才从同事口中得知,袭击她的是一把金属镊子。那是学生日常用的文具,谁也没想到会变成伤人工具。 法医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警方也认定女生构成故意伤害。可查了年龄才知道,女生出生于2014年,未满14周岁。 4月18日,警方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未成年人不负行政责任,只对她进行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更让宋老师崩溃的是,那份2月11日就出来的鉴定意见书,她直到5月18日才拿到手。错过了法定的三日重新鉴定期限,她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如今的宋老师,日子过得格外煎熬。右眼依旧模糊,阴雨天会持续疼痛,坐车遇到颠簸也会疼,还总发炎红肿。 她害怕睡觉,一闭眼就会梦到被镊子扎伤的瞬间。4月底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状态,看到尖锐物品就浑身发抖。 “我已经没法回原学校教书了。”宋老师说,她提出调岗申请,教育局说还要统筹安排。而对方家长在两次调解失败后,就再也没主动联系过她。 很多人看完都怒了:14岁就能为所欲为?真就没办法管了吗? 其实不是。法律里早有明确规定,只是大家没注意到。 首先是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宋老师的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家长都得全额赔偿。 其次是学校的责任。事发前两名学生三次冲突,学校没及时制止,还让学生把尖锐物品带进教室,明显有管理疏漏。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得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关键的是,不是没惩戒手段,而是没用到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写得很清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送矫治学校矫治教育,也能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宋老师现在最希望的,就是启动矫治学校程序,让涉事女生得到应有的管教。5月19日,警方已经同意为她重新鉴定伤情,学校也说会组织双方调解。 可能有人会说,矫治学校管用吗?看看之前的案例就知道。有个13岁男孩故意伤害他人,因未满14岁未受刑事处罚,但被送入矫治学校后,在专业老师的引导下,不仅认识到错误,还学会了控制情绪。 还有人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保护坏人”。其实不然,法律的初衷是教育为主,但绝不是纵容。 就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里说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教育和矫正,但也得让其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没尽到管教义务,就得付出经济代价;学校没尽到管理责任,就得承担赔偿;孩子屡教不改,就该送入专门机构矫治。 宋老师的遭遇不是个例。这些年,未成年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每次都不是“没办法管”,而是很多人不知道有哪些途径。 说到底,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执行环节需要更给力。 宋老师现在还在等第三次手术,她的右眼能不能恢复,还是个未知数。但她的遭遇,应该给所有人提个醒。 未成年人不是“法外之地”,14岁也不是“免罪金牌”。法律给了足够的惩戒和矫治途径,关键在于能不能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