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刺激真不能挑战!24岁女子入职跳伞公司不到一个月,被要求跳伞,不幸坠亡。

法有道 2026-05-22 14:21:41

有些刺激真不能挑战!24岁女子入职跳伞公司不到一个月,被要求跳伞,不幸坠亡。 李琪(化名)家在太平镇窦庄子村,离窦庄机场只有大约2公里。 机场周围这几年大力发展低空旅游,高空跳伞吸引了不少年轻人来打卡。 李琪学的是金融,毕业后在银行工作过,但总觉得太枯燥。 今年3月,她辞掉了稳定的银行工作,和同村的闺蜜邓瑶(化名)一起应聘到北极星天津跳伞基地。 她们主要是在抖音做直播,推销跳伞票和优惠券,甚至一个人都没有的时候,也坚持对着镜头讲。 北极星跳伞的票价不便宜,从2114.6元到4980元不等,直播间经常只有不到10个人观看。但她们觉得,只要坚持下去,总能等来游客。 然而,北极星公司项目启动过程并不顺利。原定4月上旬、中旬启动,却因飞机和教练迟迟没到位一再推迟。 4月25日,是第一拨游客体验的日子,公司总算开了张。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了事。 4月26日中午,李琪和邓瑶像往常一样在直播间介绍跳伞项目。 老板过来跟她们说,飞机马上就要起飞,游客人数不太够,飞一趟的油费、机长费用已花出去,让她们也上去体验一下,补个空位,方便卖票。 李琪觉得这事来得太突然,身上的便服都没来得及换。 12时5分,她掏出手机给妈妈发了一条微信,字里行间带着几分不情愿:“突然让我们跳伞,我都没换衣服。” 说完又补了一条:“先不说了。”那条消息发出去后,妈妈再也没收到女儿的任何回音。 四组人很快登上飞机,每组由一名教练带着一名“游客”。 李琪和邓瑶各自跟一名教练配成两组,另外两组是真正的游客。 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大家准备降落。当天风比较大,这对于跳伞来说,是相当危险的信号。 其他几组都安全落地,唯独李琪和她的教练,飘到机场附近的水域。 邓瑶跳伞落地后,听到附近有人喊“有人落水”,她赶紧跑过去看,老板已冲下水去救人,她自己也连忙去拿浴巾,怕落水的人上岸后太冷。 水边的救援持续了很久,公安、医疗、救援队陆续赶来。等了将近6小时,李琪和那名教练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邓瑶事后才知道,落水的是李琪和她的教练。邓瑶反复提到,那天天气不好,风的确对降落造成了影响。 然而,那天早上,为什么没人因为“天气不好”阻止这次跳伞? 窦庄机场一名工作人员随后向媒体证实,受4月26日两人跳伞遇难事故的影响,该机场的高空跳伞项目已全面暂停运营。 李琪的男朋友刘强(化名)原本计划今年带她回老家见父母,然后订婚,明年结婚。 刘强怎么也没想到,这场飞来横祸,直接把所有计划都击碎了。 李琪遇难后,家属一直还不知道事故原因是否已查明、责任人是否已确认。 关于保险理赔,家属也一直在等结果,北极星公司在赔偿方面并不积极。 第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高空跳伞已被明确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事此类经营的体育场所和旅游公司必须满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多项硬性标准: 体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配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涉事北极星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雇佣的教练是否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相关部门应当公布其资质核查结果,给公众一个交代。 第二,“省油费”不应该成为安排员工冒险的正当理由,乘客身份绝不能掩盖公司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明确,只要参与跳伞活动,经营方就必须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论对方是付费游客还是自家员工。 第三,免责协议不是经营者的“免死金牌”,公司不能以“员工自愿参与”为由推卸责任。 很多人以为玩高危项目前签了免责协议就等于签了“生死状”。这种认知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 司法实践中,免责协议仅对正常范围内的固有风险适用,但如果经营者存在设备故障、教练资质不全、气象条件不达标、管理制度缺失等重大过错,任何免责条款都无效,该赔的一分也不能少。 北极星公司如果在事故中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家属完全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民事赔偿范围依法有据,家属有权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遇难女子李琪年仅24岁,按国家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能超过百万元。 家属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北极星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同时,家属还应核查北极星公司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以及李琪本人是否购买人身意外险,避免遗漏保险理赔渠道。 第五,家属的知情权也是权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琪遇难后,家属迟迟未能获知事故调查进展和详细情况。家属完全有权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事故调查进度和北极星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结果,以此推动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0
法有道

法有道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