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贵阳19岁男子小付刚结束执勤,应朋友邀约骑摩托车外出吃宵夜。离家仅200米处,遭50多岁男子王某持刀杀害。王某长期失眠,自称受不了摩托车噪音,携带刀具预先蹲守路边,蓄意报复骑车人。他先拦截前方骑手未果,转而袭击小付,连续捅刺、追刺,致小付大失血死亡。经查,小付摩托车未改装,案发前近一个月因故障未骑行,无任何过错。王某辩称有精神病,但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王某无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 2026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尚待二审与最高法复核,改判可能性较低。小付是家中独子,其母生育时曾患肾衰竭,家人至今不敢告知外婆实情,承受巨大痛苦 。 这是极端恶性的随机杀人案,一审死刑判决合法、合理、合情,彰显司法对无辜生命的坚定保护。 第一,动机卑劣,绝非“激情犯罪”。王某以失眠噪音为借口,跨小区蹲守、携带凶器、蓄意报复无辜路人,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小付无噪音扰民行为,完全是无妄之灾,凶手的辩解站不住脚。 第二,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王某多次捅刺、追刺倒地求救者,无视生命尊严,严重破坏公众安全感。此类随机行凶若不从严惩处,会引发模仿效应,威胁公共秩序。 第三,精神病抗辩不成立,罪责自负。司法鉴定确认王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失眠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障碍。他能选择埋伏点、区分目标、攻击要害,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必须承担全部刑责。 第四,无任何从宽情节,死刑符合量刑标准。王某无自首、立功,未赔偿、未获谅解,家属全程无歉意。依据刑法,罪行极其严重者依法可判死刑,本案完全满足适用条件。 第五,案件警示社会边界与情绪管理。生活摩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绝不能用暴力泄愤。司法明确:个人情绪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任何借口都无法洗白故意杀人的罪行。 此案判决既告慰逝者与家属,也向社会传递清晰底线:漠视生命、滥杀无辜者,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