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河南郑州丁女士第一次租房,给孩子陪读签了三年,每个月按时交租1800元,日子过得好好的。房东上门来修个门锁,扫了一眼她的肚子,当场脸就黑了——你怀孕了咋不告诉我? 丁女士当场就懵了:“我怀孕又不用你随份子钱,凭啥告诉你?”房东的理由倒是理直气壮,不是不让生,是家里有老规矩,叫“借死不借生”。意思是别人在自己房子里办丧事可以,生孩子坐月子不行,觉得会“带走家里的福气”,说这房子你不能在这坐月子,要么去月子中心,要么搬走。 丁女士没有跟他吵架,一个人挺着八个月的大肚子重新找房、联系搬家,折腾了一个星期,处处碰壁——不少房东一听说她是找地方坐月子的,态度立刻变得冷淡。她硬是挺着肚子一家一家问,总算找到了一个不计讳的房子,连夜搬走了。 搬家完了,该退钱了。她跟房东说退剩余房租和2000元押金。房东不干了,搬出一套说辞——合同没到期,你退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房子空置期也是你的损失,你违约,押金和余下房租正好抵掉。 这套逻辑听起来好像有那么一点道理,但经不起推敲。丁女士的律师说得很清楚——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租客在出租房坐月子,只要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在房屋内坐月子”,房东就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租客提前搬走。 如果房东强行要求搬走,那是房东单方面违约,租客不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还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什么“借死不借生”的民间习俗,律师的话更直接: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依据。 更关键的是,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半个字没提过这回事。三年长约白纸黑字,租金月月准时到账,真有什么忌讳就该在签约前摊开来讲清楚,最好写进合同里。现在出了事才把没说过的规矩翻出来压人,说重了就是耍赖皮。丁女士从头到尾都是在按房东的要求搬走的,结果搬完了人家不认账,反倒把违约的帽子扣在了她头上。 押金更不是房东说了算的。《住房租赁条例》写得清楚,收押金必须在合同里约定返还时间和扣减情形,不能随便扣,更不能把个人忌讳包装成经济损失。丁女士没有欠租,没有损坏房子,合同里也没有“怀孕必须提前告知”这一条,房东扣钱的依据根本不成立。 好在央广网、光明网等多家权威媒体已经出来给这事定性了,反复强调“民俗禁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租客在出租屋内坐月子。这是2026年5月中旬发生在河南郑州的真实纠纷,不是段子。律师也给租客指了路——向住建部门投诉、申请人民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房东不仅得全额退还押金,还可能得承担违约责任。 这件事的讨论点根本不在于风俗对不对,而在于契约精神。迷信不迷信是私人的事,你信,可以,但得在签合同之前说清楚。等人家住进去了、大着肚子了,再拿出来当赶人的理由,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 真正的体面,是把心里的“忌讳”关在自己家里,而不是关在别人的生活里。敬畏习俗可以,但更要敬畏法律。下次租房签合同之前,多问一句“您这儿有什么特殊规矩吗”,让那些见不得光的“潜规则”提前亮在明处,总比大着肚子被人赶出去要好得多。 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