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原称大清户部银行,成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整理币制而设,铸造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特殊业务,是中国第一家中央银行,也是第二家现代化银行。 光绪31年9月27日,大清户部银行总行设立于北京西交民巷,天津分行设立于天津。光绪三十三年,大清户部银行济南分行设立于济南。光绪三十四年更名大清银行。 宣统三年,在全国及香港共有分行五十余处。 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银行暂停营业。民国元年,大清银行股东请求民国政府准许复办,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文同意将「大清银行」改名中国银行,继续「中央银行」职能,遂于1月28日在上海开股东大会,议决成立中国银行,且于2月2日,将大清银行清盘,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汉口路3号(原大清银行旧址)开业。大清银行清理工作,初归属财政部,后由中国银行处理,1914年,又改隶财政部。 民国17年经国民政府核定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 民国38年,中华民国政府于国共内战失利退守台湾,其总管理处随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台北;留置中国大陆之中国银行各部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归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