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坑!”江苏南京,25岁未婚女孩隐私部位脓肿,去一家医院检查,被告知要手术

福康说案例 2026-05-15 21:58:54

“差点被坑!”江苏南京,25岁未婚女孩隐私部位脓肿,去一家医院检查,被告知要手术切除,住院几天没好,大夫一会说手术一会说不用手术,女孩母亲心里没了底,就带着女儿又去另外2家医院检查,结果都说不用手术,最后一家三甲医院给开了4块钱口服药吃好了,女子越想越气,找医院要求退还医药费,却被拒绝,对方的理由给她气的火冒三丈。 朱女士最近为女儿的事又气又后怕,她25岁的姑娘私密处起了个脓肿,在某某医院看完后,直接让住院手术,押金都交了3000。 结果换了两家医院,4块多的药就治好了。这事儿说出来谁都不敢信。 4月底那天,朱女士的女儿觉得下身疼得厉害,下午就去了某某医院。 医生一看说是前庭大腺脓肿,还感染了,当场就说要手术切除。 朱女士一听头都懵了,赶紧叫上家里人往医院赶。诊断报告上写着"住院抗炎治疗,择日手术造口",看着就挺严重。 当时一家人都慌了神,想着赶紧治病要紧,就乖乖办了住院,交了押金。 可住进去几天,医生的话颠三倒四的。今天查房说不用手术,明天又说必须做,把朱女士搞得心里七上八下。 直到4月30号手术通知单下来,上面写着要全麻,还要做造口手术。 朱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女儿还没结婚呢,这手术万一有啥影响咋办?她咬咬牙,决定先不做手术,换家医院看看再说。 就因为这个临时决定,真救了姑娘免于遭罪。 当天下午,她们先去了一家医院,医生检查完说根本没那么严重,不用手术。 朱女士还是不放心,又跑了另一家三甲医院,结果医生说得更轻松:"吃点药就行,不用输液。"最后开了盒口服药,一算钱才4块多。 回家吃了四天药,女儿的脓肿居然完全消了。 朱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这明摆着是小病大治啊! 她带着女儿去找医院讨说法,医生自己都承认治疗有失误,可退费的时候又开始推三阻四,说只能退个人账户的钱,医保部分不退。 记者陪着朱女士找到该医院,当初看病的医生打了个电话就把锅甩给医务处,医务处又说负责媒体的人不在。 直到5月14号,医院才有个负责人出面,电话里说手术方案没问题:"吃药只是暂时好,以后肯定复发,手术才是根治办法。"还说姑娘能好是因为前期在他们医院住院治疗的功劳,跟那4块钱药没关系。 不过到了5月15号,事情突然有了转机。 朱女士接到医院电话,不仅道了歉,还把钱全额退了。 这事儿总算是解决了,但朱女士想想还是后怕:要是当时没多留个心眼,姑娘不仅要白挨一刀,还得花冤枉钱。 有人说,医学问题,深点浅点无法计较争论。但有一点,没有住院手术,麻溜地把未发生费用退还给患者!扯什么呢? 还有人说,这医院太扯了,绝大多数疾病医院能做的也只是缓解,手术就能保证根除不复发?小病大医,过度医疗还不敢承认。 要不说,现在去医院看病真得多留个心眼。尤其是遇到手术这种大事,别一听医生说就慌了神,多跑两家医院问问,听听不同的意见,毕竟身体是自己的,钱也是自己的。 医院不能光想着赚钱,得有点医德,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不然失去了信任,再大的医院也没人敢去。 从法律方面,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服务。 此事中,医院最初诊断女孩需要全麻手术,但女孩在其他医院仅靠4块钱的药就治好了。 而且医院自己也承认治疗有失误,这说明医院的诊疗方案可能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判断错误,属于没履行好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重要权利,简单说就是医院得把病情、要做的治疗、有啥风险都明明白白告诉患者,让患者自己做决定。 此事中,医院一会说要手术,一会又说不用,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让患者和家属根本没办法准确了解病情,也没法做出合理的选择。 按照法律规定,医院有义务清晰、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医院这种反复无常的说法,没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如果因为医院这种不明确的告知,让患者产生了额外的焦虑、花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患者是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的。

0 阅读:16
福康说案例

福康说案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