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了,这回摊上大事了?"江苏,一七旬老人卖菜收到假币,抓住对方不让走,混乱中对

武某人 2026-05-15 19:21:31

"完了,这回摊上大事了?"江苏,一七旬老人卖菜收到假币,抓住对方不让走,混乱中对方被打成轻伤一级。本以为这事就过去了,谁知一张法院传票寄到家门口,对方索赔16万!老人当场懵了:我抓用假币的,还得赔钱? 滕大爷拿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双手一直发抖。滕大爷已经七十五岁,每天带着滕大爷女儿在马路边摆摊,售卖自家地里种出来的红薯,赚取微薄的收入。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女子王某某走到滕大爷的红薯摊位前面挑选红薯。王某某付款时递给滕大爷现金,滕大爷把现金接过来仔细查验,滕大爷认出王某某正是之前使用假币欺骗过滕大爷的顾客。 滕大爷没有放王某某离开,滕大爷直接伸手拦住王某某,滕大爷女儿迅速走上前帮忙,滕大爷父女两人牢牢守住王某某,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王某某在被拦截的过程中一直用力挣扎,拉扯导致王某某的面部受到伤害,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辖区民警赶到现场,当场从王某某随身物品中搜查出六百元假币,警方依法对王某某实施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王某某拘留期满走出拘留所,王某某没有任何认错的态度,王某某立刻写了一份民事诉讼状递交到法院。王某某状告滕大爷和滕大爷女儿侵害健康权,要求滕大爷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金额累计将近十七万元。 十七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让滕大爷整夜无法入睡。滕大爷每天起床、摆摊、收摊、回家,脑子里都在盘算当天拦截王某某的行为到底错在哪里。滕大爷发现假币当场拦截,并且立刻报警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滕大爷认为滕大爷没有任何违规越界的举动。 普通民众在维护权益或者实施救助时遭遇反向索赔的困境,在中国司法审判进程中早有惨痛的真实案例。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台等车,彭宇看见徐寿兰摔倒在地上。彭宇走上前把徐寿兰扶起来,并且把徐寿兰送往医院进行检杳。 徐寿兰的诊断结果为股骨骨折,需要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家属认定是彭宇撞倒了徐寿兰,徐寿兰家属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坚决否认撞倒徐寿兰,彭宇坚持声明送医属于助人行为。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抉,案件文书号为(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明,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相撞可能性较大。一审法院认定彭宇和徐寿兰都没有过错,依据公平原则判定彭宇补偿原告徐寿兰损失的百分之四十,具体金额为四万五千八百七十六点三六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法官询问彭宇没撞人为什么要扶的问题,引发了全国层面的社会道德大讨论,大量民众对做好事产生恐慌。彭宇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前,彭宇和徐寿兰达成和解并撤销诉讼,彭宇实际补偿一万元给徐寿兰。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案件结束不久,天津市又发生了一起高度雷同的诉讼纠纷。二零零九年十月,天津市民许云鹤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许云鹤看见王秀芝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倒在地上。许云鹤停车下去查看王秀芝的伤情,随后把王秀芝送往医院。 王秀芝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许云鹤撞人,索赔金额超过十万元。一审法院倾向于支持王秀芝的诉求,许云鹤坚决上诉。经历了长达三年漫长疲惫的司法审理,二零一二年二审及再审程序逐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法院彻底撤销一审的不利判决,还了许云鹤清白。 多起司法判例造成公众对私力救济与见义勇为的顾虑,国家立法机关决定通过完善法律来保护民众的善意行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私力救济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律条文指出,合法权立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这套规则确立了紧急情况下合理私力救济的法定免责事由,被称为自助行为条款。二零二一年,于某的鱼塘遭遇搅拌车掉落引发纠纷,于某当场扣留肇事方的吊车。法院审理时认定于某扣留吊车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法定条件,法官直接驳回肇事方要求于某赔偿的诉求。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记录过一句话:“法律的最重要原则是惩罚罪恶,保护无辜。”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的正式确立,正是为了给滕大爷这类基层民众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 滕大爷发现假币后拦截王某某并迅速报警,完全具备自助行为的起始要件。滕大爷和滕大爷女儿在拦截期间与王某某发生的肢体拉扯,究竟属于合理限度内的防卫措施,还是超出了必要限度的侵权行为,成为这起索赔案件的核心判定标准。 面对十七万元的巨额索赔单,法官正在重新梳理农贸市场的证据,案件的最终判决依然保留着巨大的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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