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汪女士刚提保时捷10天,停在车位里被撞,肇事者撞后直接逃逸,事故定性为“肇事逃逸并负全责”,几天后,汪女士又收到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和核心措词前后都发生了关键性变化。汪女士不解的是,几天时间,同一大队为什么会出具两份完全不同的认定书。 主要是发生地点性质认定。如果是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属于道路,交警定责,按交规法走。如果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认定为非道路,交警参考道交法给意见书,属于民事侵权,协商不成,走法院(包括折旧费)。 交警部门一事不能二次认责,除非有新的很明显有力的证据!没有有力的证据和原因,发出二次认定的民警有渎职嫌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肇事逃逸” 和 “驶离现场” 根本不是一回事!前者是违法要拘留扣分,后者性质轻很多。同一事故、同一大队,几天两份认定书,核心定性说改就改,合规流程呢?监控清清楚楚肇事者跑了,现在用 “非道路” 当理由,难免让人怀疑是不是有人打招呼、和稀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