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三观!广西玉林,一男子半夜客运站外的卫生间上厕所,期间就看到门板上有一个洞,洞对面还有个人在看自己,男子第一反应是对方要借纸,但很快就意识到对方在偷窥,男子大骂对方两句,可回去后还是越想越恶心。 雷先生第二天又回到那个卫生间。雷先生仔细检查四个蹲位的隔板,发现每一块板上都有大小不一的孔洞。有的孔边缘粗糙,有的明显被人重新掏开。孔的位置高度一致,对着人的身体。雷先生意识到,这不是临时起意。 报警之后,警方到场勘查。若仅属于偷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他人隐私,情节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至十日拘留。雷先生知道,即便找到人,处罚可能也只是行政层面。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加第284条之一,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款改变了很多案件的走向。 2018年5月,河南洛阳偃师区王某开始网购带WiFi功能的微型摄像设备。王某把设备伪装成充电器,安装在公共厕所隔板内部,通过手机实时观看。 四年时间里,王某积累视频约600段。公安机关统计该公厕三天人流量达104人次。检察机关咨询专家后认定视频数量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最终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设备全部没收。 雷先生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听说过这个案例。雷先生开始怀疑,那些洞后面是否也藏着设备。 2021年,多起高校偷拍事件曝光。 6月8日,中央财经大学发布通报,决定开除聂某学籍。聂某此前在其他高校也因类似行为被退学。11月3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公布对杨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天津中医药大学张某因偷窥被处理。这些案件推动学校加强巡查。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这句话常被法官引用。单纯偷窥与使用专用设备偷拍,在法律定性上差异明显。若雷先生遇到的只是人肉偷窥,处罚空间有限;若发现隐藏设备且数量较大,性质将不同。 警方在玉林客运站厕所内排查是否存在摄像装置。工作人员对隔板进行拆检。雷先生心里发凉。四个隔板上的洞说明,这种行为可能持续已久。 类似案件中,许多受害者并不知情。洛阳王某案中,600段视频没有一人主动报案。只有设备被查获,案件才进入司法程序。 玉林这起事件是否涉及设备,还需进一步调查。雷先生只记得那双在洞口后停留的眼睛。事情的后续,取决于警方是否能找到更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