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4年1月,一女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行政工作一职,同年10月女子发现自己怀孕,身体非常不舒服,因为是怀双胞胎,医生开了一周病假,女子马上通过微信和主管请假,并且承诺休息结束补交病假单,当时主管并没有说什么,其间主管也因为工作需要和女子联系,当休假结束后,女子也第一时间在公司“钉钉”系统办理病假手续时,却因为递交请假单超时,被定性为旷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女子觉得不可思议,对于自己的请假手续,无论是主管还是公司当时完全可以提出质疑,为什么搞这一出,无奈中,只能走司法途径,还自己一个公道。 2024年年初,女子找了份科技公司行政的活,上手快,干得也顺手,本来一切都顺顺当当的,结果同年10月查出来怀孕,还是双胞胎。 这本来是天大的喜事,可怀双胞胎的负担比单胎重太多了,她那段时间动不动就浑身发沉,站个十来分钟就头晕眼花,孕反上来的时候连喝水都吐,实在扛不住去医院检查,医生一看她的状态,直接让她先休一周好好养胎,千万别硬撑,真出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她那时候才入职没几个月,本来就不想给公司添麻烦,当天看完病就给主管发了微信,说得明明白白:自己怀的是双胞胎,身体实在扛不住,医生让休一周,等回去上班第一时间补假条和医院的所有证明。 主管当时没说不同意,也没提还要走什么额外流程,她就放下心在家休息了。 休假那一周里,主管还因为行政物料采购的事找过她,要之前谈好的供应商联系方式,她也都第一时间回了,两边谁都没提请假不合规的事。 好不容易熬完一周,她第一天上班就把医院开的病假条、缴费单子都整理得齐齐的,登公司钉钉走补病假的流程,本来以为就是走个过场的事,结果俩小时不到,人事直接找她谈话,说她这次请假算旷工,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 她当时整个人都懵了,问了半天人才搞清楚原因:一是医生开的病假条是常规三天,口头建议多休两天没落在纸面上,多出来的四天没有有效证明。 二是公司规章制度里不认微信请假,必须走钉钉审批才算数,没批的假全按旷工算,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就能直接开除。 她越想越气,先不说医生当时确实让她最好休一周,只是开证明的时候只给开了三天的常规假,就算是她的请假时长和证明对不上,她当初发微信跟主管请假的时候,怎么没人提醒她天数不对。 休假那一周公司还找她对接工作,那时候怎么不说她是旷工? 偏要等她休完假回来补流程的时候,直接拿旷工的由头开人? 明摆着就是知道她怀了双胞胎,之后要给产假、承担生育成本,故意找这么个借口把她挤走。 她跟公司掰扯了好几次,人家咬死了就是按规章制度办事,半分商量的余地都没有。 她也懒得再费口舌,直接把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医院的证明、休假期间工作对接的证据都整理好,直接走了劳动仲裁。 那段时间她本来怀孕就容易累,摊上这种糟心事更是吃不好睡不好,但她就想争个理:怀孕本来就不是员工的错,公司不想承担责任也就算了,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坑人,总得有地方能讨个公道。 这事说穿了就是公司揣着明白装糊涂,明摆着欺负怀孕的女职工。 女子提前跟主管说了请假,休假期间还在对接工作,公司上下谁都知道她是生病休养,偏要等假休完了才拿“流程不合规”说事,本质上就是怕怀双胞胎的女职工后续要休产假、占用人手、增加用工成本,找个现成的借口甩包袱而已。 很多公司都爱搞这套“明规则整人”,平时微信安排工作、临时请假都不算事,一旦涉及到要给员工出钱出力的情况,就把压箱底的规章制度翻出来卡人,什么口头答应不算数、没走系统就是旷工,合着有利公司的时候怎么都行,有利员工的时候就全是规矩? 说白了就是看人下菜碟,吃准了女职工怀孕阶段精力不足,大概率不会较真。 但这种操作明摆着是耍流氓,真要掰扯到法律层面,公司半分理都不占。 当然员工自己也得留个心眼,不管领导怎么口头答应,该走的流程最好提前补,该留的聊天记录、就医凭证也都存好,真遇上事了才不会被动。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地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案件中,公司在明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刻意以流程瑕疵为由按旷工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女子不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能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这次劳动仲裁,公司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