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出了一个足以震塌三观的爆炸性新闻:山东某男子,婚后生了三个小孩,结果两个小

老徐说历史嘚世界 2026-05-06 14:12:30

今天又出了一个足以震塌三观的爆炸性新闻:山东某男子,婚后生了三个小孩,结果两个小孩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这又是一出人伦悲剧,令人感叹。 江西某男子也经历过完全一致的事件。江西某男子和女方结婚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女方陆陆续续生下了三个小孩。 江西某男子每天起早贪黑出去干活,努力赚钱养家,辛苦抚养这三个小孩十几年。家庭内部因为各种琐事产生矛盾,江西某男子发现女方的行为轨迹异常,心里生出深深的怀疑。江西某男子带着三个小孩去鉴定机构做了DNA亲子鉴定。 出具报告的那天,江西某男子看着白纸黑字的鉴定结论,整个人呆立在原地,内心充满了愤怒与不解。鉴定结果证实女方生下的三个小孩,没有一个是江西某男子的亲生骨肉。 目前非婚生子女能正常上户口,也能正常继承家庭财产,权利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这让江西某男子感到极度不平,认为一个人享受了权利就必须要履行义务,不能只享受不付出。 随着DNA亲子鉴定技术在民间鉴定机构普及,全国各地有很多隐藏的亲子关系造假案件浮出水面。遇到这种事情的当事人不止江西某男子。 2008年四川省成都市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成都市这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把女方生下的一个小孩抚养了长达数年时间。后来成都市这名男子和女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之后成都市这名男子带着小孩去做亲子鉴定,证实小孩不是成都市这名男子的亲生子女。 成都市这名男子感到非常愤怒,直接以欺诈为由向成都市的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女方退还成都市这名男子之前支出的全部抚养费用。 当时中国法律没有针对亲子欺诈制定专项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标准很不一致。 成都市的法院根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支持了成都市这名男子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是在精神损害的数额认定上和其他省市的法院差异悬殊。 到了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另外一起亲子欺诈案件。北京海淀区这名男子同样要求女方返还对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所有抚养费并索要精神损失费。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援引了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法官认定女方的隐瞒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北京海淀区这名男子的知情权与人格尊严。最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女方对北京海淀区这名男子进行赔尝。 这份判决书后来被多家法学期刊收录,成为处理亲子欺诈侵权纠纷的重要参考判例。 这些司法纠纷的深层原因,和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紧密相关。 现在的法律体系里通奸罪确实消失了,但是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家公权力对血脉关系的保护非常严厉。公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了《唐律疏议》。 《唐律·杂律》专门制定了针对通奸行为的刑事条款。条文明文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意思是普通男女私通要判处一年半的徒刑,有配偶的女方参与通奸要加重判处两年徒刑。 如果属于双方自愿的和奸行为并且被当场抓获,丈夫有权当场处决通奸的两人,官府不会对丈夫进行刑事追诉。这是亲属相奸条款专门赋予丈夫的特权。 明朝时期的《大明律》以及清朝时期的《大清律例》不仅保留了这些刑事惩罚条款,还把处罚范围扩大到了财产和子嗣的处置上。 通奸生下的子女绝对不能进入正室的宗谱,也不享有任何合法的继承权。 到了1935年,当时的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把通奸罪设定为告诉乃论之罪,要求必须要由配偶一方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才会启动追诉程序,最高可以判处通奸者一年有期徒刑。这条法律在台湾地区沿用了很多年。 2020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的大法官公布了释字第791号解释。 大法官认定《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违背了对人格权与性自主权的保障,宣布这条法律当天立即失效,台湾地区从此正式费除通奸罪名。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时,并没有把通奸单列为独立罪名,但是当时的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 流氓罪是一个范围极广的口袋罪,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被用来惩罚包括婚外性行为在内的各种行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大规模修订,流氓罪被废除,被拆分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具体罪名。婚外通奸行为彻底退出了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变成了纯粹的道德与民事问题。 与刑事制裁取消相对应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改变。 1950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立,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危害或歧视。 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198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进一步重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并规定生父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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