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口腔医院”之争? 4月13日的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认定“东莞口

一路只剩寒凉 2026-04-29 21:00:35

“东莞口腔医院”之争? 4月13日的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认定“东莞口腔医院(东莞爱齿健口腔医院)”这一名称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4月27日,即整改期限最后一日,医院负责人证实,医院确实收到了上述整改通知,医院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依法维权,目前已正式向卫健局医政科窗口提交书面回函。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5日召开的2026年东莞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上,官方明确提出推动莞城医院和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作共建“东莞口腔医院”。这一规划建设,使得已在东莞深耕十年的民营“东莞口腔医院”陷入尴尬境地。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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