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环卫工人工作时意外去世,人社局认定为工亡。他所在的保洁公司曾为员工买过

辨案析历 2026-04-29 16:10:20

山东滨州,环卫工人工作时意外去世,人社局认定为工亡。他所在的保洁公司曾为员工买过30万的团体意外险,但从来没有告知过他们家属。3年多后,家属才得知这份保险的存在,立即申请理赔,谁知,保险公司却以“超出2年理赔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家属无奈又气愤,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是一名环卫工人,2021年2月,他像往常一样在路上清扫卫生,不幸被一辆机动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去世。 交警很快出了认定书,肇事方负全部责任,人社部门也认定了,这就是工亡,家里顶梁柱倒了,王某家属悲痛欲绝。 王某所在的保洁公司,其实早就给员工统一买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30万 。 可这份保险,公司从头到尾没告诉王某,更没跟他家属提过半个字,保单、理赔须知这些东西,家属连见都没见过 。 就这么着,一晃好几年,家属一直被蒙在鼓里,压根不知道还有这笔30万的保障。 他们也不知道,王某所在的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其实给所有员工都统一买过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有30万。 可这家公司,从头到尾没跟王某某提过一个字,也没跟他家里人说过这事儿,连保险凭证都没给过,更别提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了。 所以,王某的家人这些年一直不知道还有这份保险,他们以为所有的赔偿就是肇事方给的那部分加上工亡补偿。 直到2024年,距离王某某去世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家属才偶然听说,原来公司当年给买过意外险。 家里人一下子懵了,他们赶紧去查,直到2025年才最终确认,确有此事。 确认之后,家属一分钟都没耽误,立刻提交了理赔申请。 可保险公司却轻描淡写的表示,事故发生到现在都超过四年了,按照法律规定,理赔时效只有两年,他们来晚了,公司不予理赔。 家属又急又气,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份保险,怎么去理赔?公司当初没告诉我们,现在怪我们晚了?这不是欺负人吗? 他们咽不下这口气,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由公司统一投保,具有信息隐蔽性,投保单位未向员工及家属履行保单告知、凭证交付与理赔提示义务,导致家属长期不知情。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时效起算的法定前提,家属2024年前无从知晓保单存在,无怠于维权的过错,时效不能从事故发生日起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家属2024年知晓保单、2025年确认承保方后立即理赔,时效应该从家属知道有这份保险那一刻开始算。 从知情日起算,未超2年,所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30万,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把时效起算时间解释得太宽泛,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不能死板地套法律条文,不能光看事故发生的时间,还得看投保单位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现有证据显示,家属确实是2024年才知道有这份保单的。保险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或者保洁公司曾经告诉过王某或者他的家人。 这种情况下,说家属超过了时效,没有道理。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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