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发布,江苏南京,男子是某通信公司高管,他兜里有钱,手里有权,却贪心不足

古往今来聪聪谈 2026-04-29 14:38:45

4月26日发布,江苏南京,男子是某通信公司高管,他兜里有钱,手里有权,却贪心不足,伙同两名技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组织40余名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占用公司场地、设备干私活,还窃取公司核心技术,连续9年为自家竞品公司研发产品,抢占了原公司的不少市场。这种毫无底线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暴跳如雷,直接将男子等人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江苏高院于 4 月 23 日正式公布了一起长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审判详情,该案核心涉案人员为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高管何某,其联合公司两名技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挪用企业资源、私自研发同类竞品,最终法院结合案件情节顶格作出赔偿判决,全文客观还原案件经过与司法裁判逻辑。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明确,涉案 5 名被告需共同赔偿原告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另行承担 8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合计赔付 580 万元。 法院裁判依据为,综合研判涉案侵权行为性质、实施时长、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意程度,结合案件特殊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兜底条款,认定何某等人违背商业道德、挤占同业经营空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 500 万元经济损失为法定赔偿顶格标准。 这起案件的线索,源于原通信公司内部常规管理排查工作。 该公司在开展技术漏洞检修、研发数据台账核对过程中,发现系统存在大量非合规资源调用记录,多名员工工作内容与公司既定核心研发项目严重不符,多项异常数据引发企业警觉,随即开展内部溯源核查。 经持续取证排查后查实,高管何某等人的侵权行为自 2013 年持续至 2022 年,长期隐蔽实施违规操作,并非企业全程毫无察觉,而是因行为隐蔽、规避监管,长期未能发现完整侵权链条。 何某作为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中层及高级管理人员,手握岗位管理权限,薪资与福利待遇稳定优厚,本应恪守员工忠诚义务、履职尽责,却因私利滋生违规念头。 为谋取不当利益,何某私下串联公司两名技术经理,三人达成合意后,另行注册两家经营范围、业务方向与原公司高度重合的同类市场主体,以争夺原公司客户资源、开展同业竞争、攫取非法收益为主要目的。 为规避企业规章制度监管、掩盖违规行为,何某利用自身管理职权,私下安排公司数十名在职员工,为其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提供研发劳务。 日常工作中,其正常排布企业本职工作,暗中下达私人公司研发任务,借项目加班、业务攻坚等名义,要求员工在在岗工作时间,为关联私企研发同类产品。 相关员工受绩效考核、岗位管理、晋升考评等人事权限约束,迫于职场压力被动配合违规工作,长期出现 “领取原企业薪酬,为第三方企业提供劳动” 的违规现象。 九年时间内,何某等人长期无偿占用原公司办公场地、实验室、专业仪器设备及生产物料,将企业公共资源私自转化为个人牟利工具。 更为严重的是,团伙擅自挪用企业长期投入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产品优化方案、技术经验积累等核心无形资产,直接复刻应用于自有竞品研发,直接冲击原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客户流失、市场份额萎缩、业务营收下滑,给原告企业造成持续性实质性经济损害。 在固定完整侵权证据后,原告企业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何某、两名技术经理,以及三人实际控制的两家关联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初始诉讼索赔金额 3000 万元,主张要求全部被告连带承担侵权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该案审理阶段,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结合案情作出司法解读:企业在职员工、管理人员依法负有法定及约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研发成果、商业机会、技术资源,理应归属任职企业所有。 何某等人恶意侵占企业核心资源、抢夺商业机会的行为,直接侵害企业合法财产与经营权益。 因该侵权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依法适用第二条兜底条款,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认商业道德为核心,依法定性不正当竞争。 案件官方通报发布后,迅速引发行业及网友广泛关注与讨论。 大众普遍谴责涉案管理人员漠视职业操守、违背契约精神,指责其利用企业培养与平台资源 “背信牟利”,损害企业发展根基。 纵观本案完整脉络,从私下密谋设立同业公司、长期隐蔽实施侵权,到企业排查发现线索、依法诉讼维权,再到法院终审判决、行业警示教育,完整展现了背信牟利行为的完整危害链条。 何某等人原本拥有稳定职业与发展前景,却因一己贪念突破法律与道德底线,不仅需要承担高额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职业信用与行业口碑彻底损毁,同时给存续多年的本土企业造成不可逆的经营损伤,也为全行业敲响了合规经营、从严管人的警钟。 信息来源:长江云新闻《江苏一高管组织40多名员工上班期间干私活,研发竞品9年,被判赔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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