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奸加杀人仅仅只判无期,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看,这种判罚太轻了,受害者一家自愿放弃所有赔偿要求从重判罚才得到这么一个结果,这个恶魔不出意外两年后会转为有期徒刑,然后十几年就出来了,出来后也才三十多岁,而对方女儿却一辈子回不来了。 出现这种情况仅仅只是他是未成年,未成年就知道强奸加杀人了,这种人站在法律成年是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人?等他三十多岁把这种人放入社会,就是对其他人严重不负责任,谁能保证这种人会改过自新不再作恶?如果他再作恶伤害别人,今天的判罚就是另一个无辜的人将来要受害的伏笔。 如果非要刀下留人,非要未成年人免死,至少这种人不适用减刑,说无期就无期,永远不得出来,让他一辈子在里面忏悔。 否则这种判罚让另一些小恶魔看到,就是在鼓励犯罪,因为他们知道无论他们多么残忍的伤害另一个人,都不会死,十几年后就出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