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因糖尿病头晕,在朋友熊某的推荐下去其家中做电理疗,刚开始烤背很舒服。没成想,在烤脚时男子接了一通电话,打完电话就发现自己的三根脚趾已被烤焦,去医院后被告知必须截肢。事后,男子表示去的时候自己的脚好好的,被烤成这样熊某有一定的责任,希望能承担部分医疗费。熊某则表示,设备是自用的,他脚本来就那样。目前,男子带着照片和录像,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后,等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将对熊先生提起诉讼! 据悉,2026年3月10日,54岁的李某患糖尿病多年,因当时感觉头晕,被熊某的推荐下到家中做电理疗。 李某来到熊某家中后,熊某用机器给李某全身上下都烤了一遍。烤到肩膀时李某感觉很是舒服。 熊某见状有效果,建议李某去烤脚。 没成想,李某烤脚的时候表示很烫,熊某则告诉李某:“烫你忍一忍,你就把脚离的远一点就行”。 李某觉得烤背的时候很舒服,以为烤脚也是一样就忍了忍。 结果,在烤脚的过程中,李某接了一个电话,等打完电话后才发现自己的脚已经烤焦了。 事后,李某去医院后,被医生告知这种情况必须截肢。 李某慌了,立马找到记者表示,自己的脚烤成这样熊某有一定的责任,希望出面赔付自己一定的医疗费用。 随后,记者打电话联系熊某,熊某则表示,不是我给他烤的,是他自己的烤的,去的时候他脚就已经那样了! 李某知道后很是气愤,决定带着当时的照片和录像,等伤残结果一出来就准备起诉熊某! 法院怎么判? 这种情况是,李某有着照片和录像证明去做电理疗时候,自己的脚是好的,理疗与脚趾损伤的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熊某就需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李某作为糖尿病患者,自身对高温敏感度下降,需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此期间,熊某在李某告知脚部发烫后仍要求其坚持,存在明显过错,仍然需要损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