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向银行借款10万朋友不还钱#,法院:名义借款人先还,再向朋友追偿】据石

潇湘晨报 2026-04-26 10:20:46

【#帮朋友向银行借款10万朋友不还钱#,法院:名义借款人先还,再向朋友追偿】据石门县人民法院,熊某与舒某系朋友关系,舒某由于信用资质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遂请求熊某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2014年7月,熊某与石门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从银行借款10万元交由舒某使用。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熊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遂提起诉讼。熊某认为其只是名义借款人,借款发放后,其将全部借款转至舒某的账户中由舒某使用,该笔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舒某偿还。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被告熊某的申请,追加舒某为被告后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与原告石门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熊某主张其系名义借款人,舒某系实际用款人,案涉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舒某偿还,但熊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在借款时知晓熊某与舒某之间的委托借款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原告石门某银行及被告熊某,银行依约向熊某发放了借款,熊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熊某偿还原告石门某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熊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对其已向银行偿还的借款本息,由舒某向熊某承担还款责任。 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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