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老人“试住”老年公寓当天猝死,但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委托方也没有缴纳分文,老年公寓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73岁的董某乙系安徽省泗县人。2024年曾患过脑梗,经治疗后有所好转,但走路仍然颤颤巍巍。2025年2月13日,其儿子董某将董某乙送往县城某老年公寓,董某跟负责人商量:“老爷子脾气犟,不愿意来这里,先试住一天,适应就留下,费用回头再谈。”负责人爽快地答应,没有与董某签订托养合同,董某也没有交押金,便让前台作了登记,将老人安排在二楼的双人间。
上午10时,护工给老人换了干净床单,送来蓝格睡衣。董某把父亲的降压药及随身衣物摆放好,跟老人叮嘱了几句,向前台打招呼“有事打我电话”后便匆匆离开。食堂送了午餐,董某乙胃口很好。17时许,董某乙从餐车上要了馒头、南瓜粥和炒菜。17时25分,他把最后一块馒头塞进嘴里,端起粥碗咕咚咕咚喝完,然后起身到室外小步慢走。
18时05分,二楼巡房的护理员小高发现老人趴在走廊长椅上,脸朝下,屁股微撅。她以为老人犯困,轻声喊:“董爷爷,回屋睡吧。”老人抬头,含混地说“头晕”,又低头欲睡。小高扶他回房,并为其测量了血压。因血压较高,小高遂紧急联系董某,并安顿老人平躺在床上休息。
董某接电话后,立刻骑电动车赶往老年公寓。18时40分,小高再次查房,董某乙嘴唇发紫,胸口剧烈起伏,喉咙“咯咯”作响。小高吓坏了,又拨打电话给董某:“你爸好像喘不上气!”5分钟后,董某冲进房间,只见父亲瞳孔散大,嘴角流出的白沫中还有馒头渣。他立即用海姆立克法抱压,一连十几次,老人毫无反应。董某吼着让护工拨打120。19时07分,急救医生宣布老人临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猝死。
泗县公安局连夜勘验:尸体口腔见食物残渣,下颌青紫,腹部脐周3厘米×2厘米擦伤,右小腿点状表皮剥脱。法医分析意见为: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堵塞气道”导致窒息。在民警协调下,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
2025年4月21日,董某将老年公寓告到泗县人民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4.7695万元。一审开庭时,董某诉称,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托养关系已经事实上成立。事发当天上午交付老人,院方安排房间、发放用品、提供三餐,已履行主合同义务。至于当天没有商定价格,主要是遵循行业习惯,即先评估护理等级再收费,而不是“免费托管”。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护理、救助三重义务。院里无驻点医护,护理员没学过基本急救法;值班人员发现董某乙“走路摇晃、尿不湿全湿”后,仅作了记录未进行干预。院方在危急时刻先找家属再拨打120,错过“黄金四分钟”,直接导致当事人窒息不可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老年公寓没有签订书面托养合同,老年公寓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即使在董某乙体验入住的情况下,其仍然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专业医疗人员进行救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却在董某到达后才拨打120。考虑到老年公寓未收取任何费用、董某乙入住当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对董某乙实际照料情况,法院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认为老年公寓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23日,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年公寓酌情赔偿董某4.5万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万元后,还应赔偿5000元。
一审宣判后,董某、老年公寓均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梳理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托养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以及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是否恰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乙被接收并安排住宿、餐饮、护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看护关系”,老年公寓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因未签合同、未收费而免除。二审法院还认为,老年公寓工作人员虽非医护人员,但面对老人明显异常(头晕、步态不稳、嘴唇青紫),仅被动等待家属,未及时拨打120,亦未进行任何基础急救,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现老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报警并紧急处置”的规定,存在过错。本案中,董某拒绝对尸体进行解剖,导致无法确认确切死因,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故其主张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但警方勘验及120急救记录均显示“口腔食物残渣”“深度昏迷”,可高度怀疑气道堵塞,若及时施救或许能延缓或避免死亡,故老年公寓过错与董某乙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综合考虑试住时间极短、未收费、未尸检、双方过错大小,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酌定老年公寓赔偿金额4.5万元,并无明显失衡,予以维持。
2025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董某、老年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