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趣的是被援引的这两个错误的规章制度,从来也没有出台过,或者也没有公示过,或者也没有讨论过,也就是说他们是完全子虚乌有的两个管理办法。如果之前有过类似的办法,后来被废除了都情有可原,但其实从来也没出台过,而且也没有被立法讨论过,更没有被公开征求过意见。 现在真正行使法律法规作用的是三部规章。第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那么为什么这些部门会出错呢?存不存在着一种可能,就是他们在写通知公告之时,都是从网上抄袭的,而从没有自己核实过。结果你抄我的,我抄他的,最终抄的都是错的。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极其不负责任,也极其不认真,而且还有惰政、懒政的嫌疑。应不应该被追责呢? 用一个不存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启用自己的印章,那么这个印章还是有效的吗?如果不有效,那么那些判决书、裁定公告,是不是都要推倒重来呢?这是值得法律界人士,和民众可以讨论的一大热点?


归雁 2008
假的又如何?人家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