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大吵一架后,丈夫摔门而去,随后两人分居。30多年后,女子提出离婚

福东呱呱八说武 2026-04-22 15:13:01

上海,女子和丈夫大吵一架后,丈夫摔门而去,随后两人分居。30多年后,女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丈夫却说:我们早就各自生活了,这些东西都是我的个人财产,你凭什么分。女子把丈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1995年的一个夜晚,上海某小区传出激烈争吵,七岁的女儿躲在房间,用被子蒙住头。   客厅里,高先生和刘女士又一次因琐事吵得不可开交,争吵过后,高先生摔门而去。   他没带走多少东西,也没提“离婚”二字。这一走,就是近三十年。   分居后的日子,像两条平行的河流,高先生似乎忽然“开了窍”,做什么成什么,从工厂辞职后闯荡商场,积攒下可观的财富,买了两套房,证券账户也躺着不少资产。   对女儿他不算亏欠——成年后给她买了房,又转了四十多万作创业资金。   刘女士则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操持家务,操心学业,三十年如一日。   2023年,六十多岁的刘女士走进上海金山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分居期间攒下的财产。   高先生同意离婚,却坚决反对分割财产:“我们分居快三十年了,经济上早就各过各的,这些钱是我自己挣的,凭什么分?”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金山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涉案三套房产及证券、车辆、保险等总价值五百余万元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的依据来自《民法典》第1062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没办离婚手续,法律上你们还是夫妻。   不过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刀切”。   考虑到分居近三十年、经济长期独立的事实,法院兼顾了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她付给高先生房价45%的折价款,高先生名下两套房产归高先生,他付给刘女士房价45%的折价款,证券、车辆、保险按同样原则处理。   此外,刘女士主张了十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关心,酌定高先生给付家务劳动补偿两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五十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各项折价款及补偿款共计一百四十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个案件最让人唏嘘之处在于:很多人以为分居多年、各过各的,财产就自然而然“各归各”了。   但法律不认这种“默契”法官在判决中说得很清楚: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三十年的时间,足以让两个人彻底变成陌生人。但对法律而言,只要那纸婚约还在,有些账就得算清楚。   这对所有“将就过”的夫妻都是一个提醒:感情可以“各过各”,但法律不会。不想算账,就先把离婚证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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