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装摄像头之后......基于安全考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却拍到邻居住行轨迹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邱某与董某系邻居关系,共用一条消防通道。董某基于安全考虑,于2023年12月在房门和公共安全通道上方各安装一枚摄像头。
经现场勘查,两枚摄像头可摄录所有进出该通道的人员,虽未直接对准邱某房门,但完整记录了邱某及其家人、亲友的出入情况,未保留相应隐私空间。邱某遂以该摄像头侵犯其隐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拆除摄像头、删除存有邱某及家人的监控数据,并对用摄像头侵犯隐私的行为向邱某本人道歉。
法院审理
本案为相邻通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核心属性为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知悉的状态。同时,邱某的个人信息亦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其中包含行踪信息等。
本案中,董某安装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邱某房门,但摄录范围覆盖了双方共同使用的通行通道,该通道使用人员相对具体、特定。邱某及其家人、亲友出入该通道的行踪轨迹,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可被摄像头完整摄录并留存。董某为了家人以及自身安全考虑,在未征得邱某同意的情况下,持续摄录、存储邱某的通行信息,该行为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已构成对邱某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益的侵害。因此,邱某要求董某拆除涉案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调查,董某未将录像用在其他用途,邱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董某的录像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失,故其要求董某道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董某基于安全考虑确需安装摄像头的,可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或在不摄录邱某及其亲友出行的前提下另行安装摄像头。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董某拆除涉案摄像头,并删除有关邱某及其家人的监控数据。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邻里之间出于安全考虑安装安防设备,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不侵权原则,兼顾自身安全与邻居隐私。共用通道虽属公共区域,但使用人员较为特定、空间相对封闭,在此处安装摄像头,容易获取到该空间居民的出入轨迹、出行规律、访客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邻居同意,擅自安装摄像头长期摄录、存储他人通行信息,即便未直拍房门或用于传播,亦构成对他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官提醒,邻里相处应当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在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充分顾及他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确需安装摄像头的,应事先与相邻方友好沟通,合理调整拍摄角度,避开他人通行轨迹与私密区域,必要时可向小区物业报备,采取合法、适度、必要的方式进行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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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作者:陈益清 郑钰来源:龙岗区法院、深圳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