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61岁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同村72岁大爷知道她没有反抗能力,便动了坏心思

辨案析历 2026-04-12 08:09:55

福建南平,61岁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同村72岁大爷知道她没有反抗能力,便动了坏心思,趁她独自在家时,溜进去触摸其隐私部位并强行搂抱。女子激烈反抗但无济于事,就在大爷想进一步动作时,女子家人从监控上看到这一幕,大声喝止,大爷这才吓得落荒而逃。事后,女子家属立刻报警,大爷狡辩,说自己是犯罪中止,应该从轻处罚,法院判了。 72岁的男子刘某,平时看着挺老实,这天却突然起了坏心思。2023年11月23日下午2点多,溜达到了同村女子李某家门口。 李某61岁,有精神病,平时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多。刘某心里清楚得很,这女人脑子不太清楚,家里也没什么人管。 他推门进去,见李某果然独自坐在屋里。老头起了邪念,凑上去就摸人家隐私部位。 李某虽然精神有病,但也知道反抗,使劲推他,嘴里喊叫着不肯。 刘某不死心,从兜里掏出几张钞票,想拿钱买通她。可李某根本不搭理,还是死活不干。 这下刘某有点急了,干脆上手强行搂抱,用身体在她身上来回蹭。 他心里想的是:反正这女人脑子不好使,闹不出什么名堂。 就在他准备进一步动作、真要强行发生关系的时候,突然,头顶方向传来一声炸雷般的喝斥∶干什么呢! 原来,李某的亲属经常不在家,担心她的安全,早就在客厅安了监控,正巧从手机里看到这一幕,隔着屏幕大声吼了起来。 刘某吓得一哆嗦,魂都快飞了,他哪还敢再待下去,撒腿就跑,一溜烟逃出了院子。 后来经鉴定,李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正处在发病期,完全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随后,李某家属马上报警,案子到了法院,法庭上,刘某一口咬定,自己在犯罪过程中停了手,属于犯罪中止,应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刘某他在实施性侵行为时,完全不知道客厅装有监控,也没有任何主动放弃、良心发现的表现。 反而在被害人拒绝后继续强行搂抱、试图完成伤害行为,主观上仍有强烈的犯罪意图。 他之所以停止并逃离,完全是因为亲属通过监控发现并当场喝止,犯罪行为已经暴露,随时可能被抓获,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属于典型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种停止并非出于其本人自愿、主动放弃,而是外部因素强制介入、被迫终止,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考虑到他是犯罪未遂,加上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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