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与妻子育有2个儿子,30余年后,男子不幸坠亡,获赔偿款82万元

恍恍惚惚拍世界 2026-04-02 01:10:40

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与妻子育有2个儿子,30余年后,男子不幸坠亡,获赔偿款82万元,妻子给了婆婆1万元,婆婆嫌少将儿媳告上法庭,可儿媳觉得:你儿子入赘了就值这么多。   湖南怀化的李某1984年入赘到妻子姚某家中,婚后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在妻子家生活了三十余年,平日里靠打零工维持全家生计,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着照顾家庭的责任。   2021年5月14日,李某在为一家公司维修厂房钢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两个儿子与涉事公司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支付了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计82万元。   这笔钱全部交由李某的妻子姚某保管,姚某认为丈夫入赘到自家三十多年,生前主要照料的是自己这边的家庭,且公公早已去世,婆婆邓某年事已高但还有其他亲人照料,便从82万赔偿款中拿出1万元交给婆婆,算是尽了心意。   可77岁的邓某拿到1万元后,觉得数额太少,儿子辛苦一辈子,意外身亡换来的82万赔偿款,自己作为亲生母亲只分得1万元,实在说不过去。   她多次找儿媳姚某协商,希望能多分得一些赔偿款,但姚某始终坚持自己的想法,认为丈夫入赘后就与原生家庭关系疏远,多年来主要承担的是女方家的责任,1万元的份额已经足够,双方多次沟通都不欢而散。   协商无果后邓某一气之下将儿媳姚某和两个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儿子李某的82万元死亡赔偿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一方提出,当年李某入赘时曾签订过《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约定李某夫妻要对岳父老姚生养死葬,因此赔偿款也应有岳父的份额,法院随后追加老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年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是由李某的继父与岳父母签订,李某本人并未签字,这份协议对李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岳父老姚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均对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老姚并非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且岳父不属于李某的近亲属,无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法院进一步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与精神补偿,赔偿权利人为李某的近亲属,即母亲邓某、妻子姚某及两个儿子,赔偿款扣除6万元丧葬费后,剩余76万元需依法分割。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经核算,邓某为24957元,姚某为99827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部分,则根据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24957元及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共计164957元,姚某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9827元及死亡赔偿金255216元,共计355043元,李某的两个儿子各分得死亡赔偿金12万元。   判决生效后姚某按判决金额向婆婆邓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这场因入赘男子坠亡赔偿款引发的家庭纠纷,最终以法律的公正裁决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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