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张某婚前拆迁所得房屋曾被诈骗过户,维权期间与李某签订婚内财

子木李聊勘谈心 2026-03-29 08:32:19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张某婚前拆迁所得房屋曾被诈骗过户,维权期间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各占50%并多次承诺。 张某拿回房屋后立遗嘱将财产指定妹妹张华继承,房屋征收获450余万元补偿,张某去世后李某起诉,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一半补偿款。 梳理整个事件脉络,双方的争议焦点清晰明确:李某主张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和张某的多次承诺,享有房屋一半产权,应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而张某的亲属则认为,签约时房屋尚在他人名下,协议无效,且未办理加名登记,赠与未完成,应按遗嘱执行,全部补偿款归张华所有。两种主张各有依据,也折射出婚姻中财产约定的复杂性。 首先,我们可以理解李某的诉求。 作为再婚夫妻,婚后家庭开销主要由李某承担,在张某遭遇房屋诈骗、陷入维权困境时,李某不仅出资,更出力协助维权,这份付出值得肯定。 张某在维权期间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各占50%,后续又出具承诺书、房产协议再次确认,这些行为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体现了张某对李某付出的认可与回馈。李某基于这份约定和承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都有依据。 其次,对于张某亲属的主张,我们也应理性看待。 他们认为签约时房屋尚在曹某名下,张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婚内财产协议无效,这一观点有一定的法律考量。 毕竟,当时房屋的产权尚未恢复至张某名下,张某确实暂不具备完整的处分权。 同时,房屋未办理加名登记,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赠与行为未完全完成,这也成为他们主张遗嘱优先的重要理由。 而张某立遗嘱将财产指定妹妹继承,也是其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意愿,理应得到尊重。 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这份判决既兼顾了法律规定,也考量了人情事理,较为合理。 一方面,婚内财产协议是张某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在婚姻中付出了较多心血,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另一方面,张某的遗嘱也体现了其对亲属的意愿,且房屋本身系张某婚前财产,张华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也应享有相应份额。判决既没有否定婚内协议的效力,也没有完全忽视遗嘱的意愿,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对于再婚夫妻而言,婚姻中的财产约定尤为重要,明确的财产协议不仅能避免后续的纠纷,也能体现双方的信任与担当。 签订财产协议时,应确保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兼顾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出现协议无效或效力争议的情况。 婚姻中的财产纠纷,从来都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兼顾情理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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