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李梅和同居男友汪涛常吵架,分手后李梅并没有搬走,李梅又与韩超恋爱后分了

梅姐说法 2026-03-19 08:02:11

甘肃,女子李梅和同居男友汪涛常吵架,分手后李梅并没有搬走,李梅又与韩超恋爱后分了手,韩超求复合被拒绝。韩超酒后到李梅和汪涛的住处发生了争执,汪涛拿刀捅死了韩超,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汪涛称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最终一审判死缓2年、赔6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3点整,某出租屋门口,来人是韩超(化名),酒后的他,浑身酒气,眼神浑浊。 房内住的是汪涛(化名)和李梅(化名),分手后的他们,仍挤在同一屋檐下。 这场深夜的争执,最终夺走了1个人的命,毁掉2个家庭。 2023年3月,在交友软件上,汪涛和李梅相识,那时的他们,一个24岁,一个21岁,正是懵懂的年纪。 仅仅6个月,同年9月,两人就租了房子,正式同居。 甜蜜没持续多久,因汪涛管得严,大事小事都要插手,李梅忍无可忍,吵架成了两个人同居生活的常态。 分手也提过好几次,却都因为舍不得,或是没找到合适的住处,不了了之。 直到2024年10月,这一次,两人是彻底闹掰,正式分了手。 可奇怪的是,李梅没搬走,同一间出租屋,两个分手的人,各过各的,尴尬又诡异。 10月底,一次酒后,李梅认识了韩超,好感来得快去得更快,两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却只维持了11天。 11天后,李梅和新男友韩超的争吵爆发,两人也彻底分了手。 韩超不甘心,一次又一次找李梅求复合,前后不下5次,每一次,都被李梅干脆利落地拒绝。 11月18日晚上,汪涛和李梅又吵了一架,最终汪涛气不过,摔门出去透气,直到深夜才回来,身心俱疲的他,回来后倒头就睡,没再管李梅的情绪。 凌晨0点,韩超又发来消息,还是求复合,李梅依旧拒绝,被拒后的韩超,喝了更多的酒,越想越气。 3点左右,他开着车,直奔汪涛和李梅的出租屋。 敲开门,看到李梅,韩超的情绪彻底失控,当场就吵了起来,吵闹声惊醒了熟睡的汪涛。 汪涛起身,看到韩超在门口纠缠李梅,瞬间两人先是口角争执,很快就升级为肢体冲突。 汪涛没多想,转身冲进客厅,拿起了一把折叠刀。 混乱中,两人撕扯在一起,韩超酒后反应迟缓,没来得及躲闪,汪涛手持折叠刀,一刀捅在了韩超身上。 韩超倒在地上,没了动静,汪涛慌了,李梅也吓傻了,两人报了警。 检方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对汪涛提起公诉。 汪涛不认同,当庭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算不是,也属于防卫过当。 他说,韩超酒后闯入住处,纠缠李梅,自己是为了保护李梅,才动手的。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结合案件细节、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汪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还需要赔偿韩超家属经济损失: 1. 丧葬费:32000元 2. 死亡赔偿金(部分):20000元 3. 家属处理后事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 共计:32000元 + 20000元 + 8000元 = 60000元 汪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自己为防卫过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核查了全部证据,听取了双方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汪涛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正式生效。 60000元的赔偿,也需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韩超家属。 那么,汪涛主张的正当防卫,为什么没被法院采纳呢?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韩超虽酒后纠缠、争执,但未使用凶器,未对汪涛、李梅造成严重人身威胁。 汪涛主动回客厅拿折叠刀,主观上有伤害意图,且捅刺行为直接导致韩超死亡,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并非对方先争执,自己动手就是正当防卫。 汪涛的行为,为什么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呢? 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过当,需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汪涛拿折叠刀捅刺的行为,远超制止争执的必要限度,且其拿刀的行为是主动发起,并非被动防卫。 主观恶性明显,不符合防卫过当“防卫意图”的核心要求。 这与对方挑衅在先,就算防卫过当也应轻罚不同。 一审、二审均判死缓,判决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死缓。 汪涛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罪行严重,但考虑到韩超酒后主动上门纠缠,存在一定过错,且汪涛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尚可。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死缓,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法理情统一,也就是说,并非杀人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一场因分手、纠缠引发的命案,没有赢家,汪涛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韩超因不甘心,丢掉了自己的命,李梅夹在中间,余生也都将活在愧疚与阴影中。 若是当初分手后果断搬走,若是韩超被拒后及时放手,若是汪涛能冷静一秒,结局会不会不一样呢?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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