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女子在银行存了75万,可柜员却偷偷把女子还有其他11个储户的钱,一共220多万偷偷转走,柜员被判了刑,钱被她挥霍一空没钱还,女子去找银行,银行说女子离岗了,这责任银行不担,女子起诉到法院,她竟然败诉了。女子瞬间崩溃了。 朱女士省吃俭用,攒了大半辈子,才有了75万的积蓄,这笔钱放在家里,让她提心吊胆,万一哪天自己不在家,被小偷盗走,她就没法活了。 所以,朱女士拿着钱直奔银行,想存起来,在她心里,钱放在银行万无一失,随用随取。还有利息,省的放在家里,心里不踏实。 可她万万没想到,75万存在银行,却被柜员孟某偷偷转走了,等她发现时,去找孟某要钱,这才发现,她早就没了偿还能力。 朱女士这事儿,换谁摊上都受不了。那可是七十五万,不是个小数目,是她一块钱一块钱从牙缝里抠出来的养老钱。当初存钱的时候,柜员孟某芝还人模人样地坐在银行柜台里,穿着那身让人放心的工装,甚至嘴里还念叨着“大额存款安全有保障”这种鬼话。 她手里攥着的那张回执单,上面明晃晃地盖着银行的印章,谁能想到这居然是张废纸?三个月后去取钱,才发现账户里就剩下几十块钱,钱在存进去的当天就被转走了。这感觉就像你把金子锁进了保险柜,结果保险柜是漏的,老鼠给叼走了,回头一看,保管保险柜的人说,叼走金子的那只老鼠不归我管。 更让人堵心的是,这还不是朱女士一个人的遭遇,另外还有十一个人,加起来两百二十多万,都被这个柜员当成了自家的提款机,拿去挥霍一空。最后那个柜员孟某芝被判了十二年,可她两手一摊,没钱退赔。 朱女士想着,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钱是在银行没的,银行总得给个说法吧?结果银行的态度更干脆,说这是孟某芝的个人行为,而且这人现在已经“离岗”了,跟银行没关系。 这就很有意思了。“离岗”这词儿用得妙,好像一个人只要脚迈出银行大门,她在里面干的那些事儿就瞬间和银行撇清了关系。那是不是以后我们在银行办业务,都得先查查柜员的户口,看看他是不是临时工,是不是下一秒就要“离岗”?银行柜台是什么地方?那是银行的营业场所,柜员身上穿的制服、使用的系统、盖的章,哪一样不是银行给的? 储户隔着玻璃把钱递进去,认的就是那块招牌,而不是那张脸。孟某芝能在存款当天,当着银行监控的面把钱转走,银行的内部流程、监管系统愣是一点反应都没有,警报也没响,这内控管理上的窟窿,难道就因为一句“离岗”就能填上吗? 法院一审居然判朱女士败诉,理由是这属于“个人犯罪”。这逻辑听得人后背发凉。这是在告诉老百姓,只要犯罪分子穿着银行的工作服、坐在银行的工位上、用着银行的电脑,把你的钱弄没了,那都是他个人有本事,银行只是个提供犯罪场地的房东,不负责。 那银行的公信力何在?如果银行柜台都不能保证存款的安全,难道要让老百姓把钱藏在床底下,天天跟小偷斗智斗勇吗? 其实类似的事儿以前不是没有过,有的案子银行就得赔。比如有地方发生过银行员工私下转走客户存款,法院判的就是银行管理不善,得全额赔偿。 还有更典型的案例,储户在银行被员工忽悠办了“资金归集”业务,钱被转走,法院也认定银行有管理过错,得赔。怎么到了朱女士这儿,银行就能躲在“个人行为”这四个字后面当缩头乌龟? 说到底,这事儿的核心不在于那个柜员是不是个人犯罪,而在于银行是不是尽到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 你把一个危险的人放在那个位置上,又给了他作案的工具和机会,出了事拍拍屁股说这人我开除了,跟我没关系,天底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朱女士上诉了,二审还在等结果。如果最终还是判储户败诉,那才是真正的荒唐。以后谁还敢把钱放心地存进银行?我们存进去的是信任,取出来的,不能是一纸冰冷的判决和一句“与我无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息来源:本文内容综合自新浪财经、搜狐网、羊城晚报等媒体2026年1月至2月期间关于“内蒙古储户存款被柜员转走案”的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