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了!”上海,男子病危,二婚妻子却将他卡里的60万转给了自己的妹夫。继子继女

律观法说 2026-03-11 23:08:32

“过分了!”上海,男子病危,二婚妻子却将他卡里的60万转给了自己的妹夫。继子继女发现后,认为这60万,其中有一半是父亲的遗产,他们也有份。可女子却称这60万是自己妹夫借给自己的钱,自己拿去还了债,无需返还。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张某和前妻育有一双儿女,张某和王某是再婚,两人婚后并未生育共同的子女。 这样的家庭结构,在面对一些利益时,往往更容易产生矛盾。 2022年1月,张某病重,就在他去世前一夜,王某把他银行账户里的60余万元全部转给了自己的妹夫李某。 张某和前妻的一双儿女得知此事后,气愤难平,他们认为继母这是在偷偷转移父亲的财产,他们要求王某把属于他们的份额返还回来。 可王某却说这60多万是妹夫借给自己的钱,自己拿去还了债,没得还。 她说早在2017年,李某就看中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想要买下来,为了这件事情,李某多次从新疆大老远的带着现金跑到上海,分多次把55万现金交到了她手里。 她不太会操作银行卡,所以让李某给的现金,这些钱一直放在家里,直到2018年才存入银行。 后来因为丈夫病重,这套房子一直没有过户给李某,自己觉得对不起妹夫,所以就在丈夫去世前,把这60多万连本带息还给了妹夫。 可继子继女却觉得不对劲,这60多万不是一笔小数目,王某和李某又拿不出别的凭证,父亲已经去世,王某就是不想把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给到他们。 王某却坚称这60多万属于借款,已经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无需返还。 双方沟通无果后,继子女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这6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民事诉讼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主张李某向自己付了55万购房款,后来因为丈夫病重没把房子过户给李某,所以这55万就转化成了李某给自己的借款,自己应该偿还。 可她没有拿出任何的借条、收据,或者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李某自称自己是工薪阶层,但是他的收入水平和他所称的能拿出数十万的借款能力明显不符,这就让人怀疑,李某真有这么多钱借给王某吗? 另外,王某主张自己不太会用银行卡,可法院查明她的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这和她所说的不太会用银行卡明显不一致。 基于王某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于王某主张的这60余万元属于借款的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这60余万元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60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随意处分。 可王某在张某去世前夜,在张某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把钱转出,这属于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处分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张某遗产的合法继承。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这60余万元,有30余万元属于张某的遗产,在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这30余万的遗产由王某和一双继子女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属于继子女可继承的钱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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