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基本信息 - 文号:中政委〔2014〕3号 - 全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 发布单位: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 发布/施行:2014年1月17日(现行有效) 二、核心内容(会议纪要可直接引用) 1. 救助对象(8类) - 刑事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财产重大损失),无法获赔、生活困难 - 刑事被害人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 -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遭打击报复致伤/损、无法获赔。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无法执行、生活困难。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获赔、生活困难。 - 涉法涉诉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生活困难 。 - 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兜底)。 2. 不予救助情形(7类) - 故意犯罪致自身损害。 - 有过错且过错是主要原因。 - 生活困难非因案件导致。 - 已获足额赔偿/补偿/救助。 - 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材料。 - 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 - 其他不应救助情形 。 3. 救助方式与标准 - 方式:以救助金为主,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衔接 - 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36个月工资总额;特殊情况可突破,但不超过法院应判赔偿额 。 - 金额:综合损害后果、过错、家庭经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赔偿情况等确定 。 4. 办理程序(四步) 1. 告知:办案机关主动告知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2. 申请: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困难可口头),提交身份、损害、困难、未获赔等证明 。 3. 审批:办案机关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4. 发放:批准后及时发放,公开透明。 5. 经费与管理 -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分级负担 - 原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 建立监督、追责、追偿机制,防止滥用 。 6. 衔接机制 - 与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减免配套。 - 救助后仍困难的,协调纳入社会救助(低保、临时救助等)。 三、一句话结论(会议纪要引用) 依据中政委〔2014〕3号,对无法通过诉讼获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6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办理,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衔接。
一、文件基本信息 -文号:中政委〔2014〕3号 -全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
北京的赵作明
2026-03-06 2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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