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结婚后,妻子一直不老实,跟外面的男子长期保持联络,经常外出开房发生亲密的行为。前后长达3年时间,最后被丈夫戳破,掌握切实证据之后,丈夫在酒店里当场抓住了妻子以及那位情夫。情夫害怕不已给男子转去2.5万元补偿款,之后又诬陷是被敲诈了,收钱的男子又被判了6个月。男子的父亲不服气,一直帮儿子上诉讨公道,终于,最后将定罪改判,认定男子无罪。 但是,诬陷别人“敲诈勒索”,这位情夫难道就不违法了吗?他明知自己道德有问题,跟人家老婆好了有三年,最后他能拍拍灰尘走人? 红星新闻报道了该则案例。 一男子路某,1991年出生,在淄博这边从事跑外卖的工作。 路某娶到一位妻子,名叫张某。结婚之后,感情基本稳定,婚后育有一子。 但是张某婚后心猿意马,一直不安分。很快,就跟婚外的一名男子刘某好上了。两个人时常相约了出去约会、相好。 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妻子的不轨之事,就传到了路某的耳朵里。 路某开始注意妻子的行踪,终于,他看到妻子跟刘某的聊天记录,这一天两个人约了去酒店里滚一滚床单。 观察这天张某的行为举止也很怪异,她说准备送孩子去上辅导班,但是却对着镜子打扮了很长时间。 看到这个情景,路某心生嫉妒:跟我在一起这么久,也没见你精心打扮了给我看。 路某这一天没有出去跑单子,他准备花费一天的时间,来把家事好好处理一下。 终于查到张某的行踪,路某看到张某走入了刘某预约好的酒店里,他就悄悄的跟了过去,确定了妻子进入的房间号。 之后路某就找到酒店里的保洁阿姨,跟她说忘记拿房卡了,就让阿姨帮忙刷了房卡。 门打开之后,房间内的两个人明显很惊慌。但是,路某还是立刻摁下了手机照相机的快门,拍下了大量的证据。 要知道,照片内容非常精彩,妻子、情夫,身无长物,而且还做这样不光彩的事情。 拍完照之后,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有过错,当时他自己主动提出,愿意给2.5万元给路某,作为自己犯下过错的补偿。 而路某也就接受了。 这件事到此,路某以为解决妥善,回去就跟张某去扯了离婚证。 谁知道,事后,情夫刘某却心生坏心思,因为他看到路某拍下了照片,当时两个人都没有穿衣服的。 刘某就借此发挥,说这就是路某威胁自己,手里掌握了照片、视频,并且以言语威胁、暴打自己,强行索要了2.5万元。 路某指出,这完全就是一派胡言,钱款是刘某主动给的。 但是因为路某这边确实有照片跟视频,很难不认定他持照威胁,最后判处路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5000元。 进去之后,路某的父亲路老爹很伤心,儿子的婚姻被人破坏了不说,还被人诬陷抓起来,这事儿可不能完啊。 路老爹立刻上诉,认为刘某涉嫌虚构事实、诬陷路某。 因为害怕儿子在里面受苦,在此期间,路老爹主动把刘某之前转账的2.5万元,他又再次还给了刘某,希望刘某可以出具谅解书。 路老爹的上诉,也终于有了回声:刘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伦理道德,而且存在重大过错,是他自己主动弥补过错给出了补偿款,却又诬陷构陷路某。 最后改判路某无罪。 而路老爹跟刘某之间的2.5万元转账,路老爹又再次上诉,希望他能返还给自己。因为这份钱款,刘某收走,于法无据,应当返还。 但是开庭的时候,刘某并未出现,他的意思是:我没有强行索要、也不是非法所得,为什么要我归还? 路老爹跟刘某的这个案子,还需要等待后续再审。 本案释法: 男子跟有妇之夫在酒店约会,被人家丈夫识破,男子主动支付2.5万元补偿费。事后又诬陷说是人家丈夫勒索,差点害的对方判刑。男子的这个诬陷罪是否可以成立、面临怎样的惩罚? 刘某的诬陷罪,可以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的成立,需要满足4个条件。 1.捏造事实:(刘某明知女子是有妇之夫还存在不法关系,之后还反咬一口) 2.跟相关部门告发:(事后刘某故意去报了案,属于正式告发行为,满足客观要求) 3.具有让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刘某的目的就是想要让对方丈夫承担刑事责任,差点害的对方判刑) 4.情节严重:(如果导致判错案,或者冤假错案,就构成典型的情节严重的后果) 从案子来看,刘某的行为全都符合。如果刘某确定构成诬陷罪,他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到底,刘某的行为太可恨,道德、素质极差,甚至还违法,必定要遭法律严惩。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