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老师强奸女学生,五年后学生报案,结果如何?
今天的文章很单纯,就是为了让禽兽老师扬扬名,顺道科普科普:2023年9月,时年15岁的高中生小花(化名)告诉妈妈田女士埋在心里多年的秘密,说自己5年前被一名老师万某在某托管中心强奸,田女士夫妇随后报案。2026年2月27日,记者从小花一方获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以强奸罪判处万某8年有期徒刑,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期限为5年的判决;
改判万某赔偿小花5848.7元,万某之妻、托管中心负责人张某赔偿小花2506.6元。案件发生在2018年。时年10岁的被害人小花在海口某托管中心的房间内,被托管中心负责人梁某某的丈夫、曾在海南澄迈某中学教美术的老师万某强奸,后被万某威胁不得告知他人。
2023年9月,已经上高中的小花将此事告诉母亲,家人随后报案。禽兽老师获刑8年,很多网民为此疑惑,时隔多年司法机关评什么证据断案,凭“口供”?笔者来科普科普。据此前报道,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万某教师任教学校2018年度课程表证实,周五下午万某无课程安排。托管中心一证人证言证实,曾在周一至周五看到万某来托管中心。
另一证人证言与之相互印证,万某有周五下午早回托管中心的记录。证言还证实了托管中心三楼教室下午无课无人。万某也在供述中承认,他知道小花住在三楼教室隔壁的房间。另外,小花曾向同学讲述自己的遭遇。她的小学同学小明(化名)称,小学四年级时,某天放学,其和小花刚走出校门,就看到一个像她父亲年纪的男人过来抱小花。
当时小花表情不自然,也不说话,看起来不太开心。初二时,小明听小花说,小学四年级时,托管中心男老师经常对她动手动脚,那个男老师就是在校门口抱她的男人。证人小壮(化名)称,初二时和小花聊起小学时代的话题,谈及两人都曾被托管在托管中心的经历,小花说,她所在的托管中心的一个男老师对自己动手动脚,格外关注,她曾反抗过但没用。另一名初中同学小涵(化名)称,小花曾提起,小学所在的托管中心里有一个叫万老师的男人对其动手动脚、乱摸。
一次散步时,小花提出绕道,避开托管中心,因为里面发生过强奸。后来两人在房间聊天时,小花提到自己被万某乱摸,还被他强奸过。关于万某是否对小花实施强奸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的证言提到,她在校未谈恋爱,性格内向、安静。小花向上述三名证人提及万某的情节,可信度较高或具有合理性,结合小花处女膜有陈旧伤、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记录,以及时隔多年后,仍能准确辨认出万某等情形,可认定万某存在强奸小花的行为。很显然,认定万某的关键证据是证人证言,并非仅凭“口供”定罪。把证据引向“口供”,非蠢即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八类证据只要查证属实,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不存在没有“物证”不好定案的情况,再说明白点,不管是强奸也好,猥亵也好,不必非得有什么DNA、生物痕迹等物证类证据,没有任何物证情况下照样可定强奸罪或猥亵罪。
看今天的一个【村支书酒后猥亵同村16岁女孩 的猥亵新闻
该猥亵新闻事件也没有物证,法院一审判决村支书楚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依据上述规定,禽兽教师强奸案如仅有被告人万某的有罪供述(口供),是不能定罪量刑的,而本案除口供外,还有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网上一些法盲对性侵类犯罪总是唧唧歪歪什么物证物证的,我倒要追问下,什么法律规定性侵类犯罪必须有物证的?
法律规定很清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证据有八类,物证只是其中的一类,其他七类证据的任何一类都可作为证据。小花在事发5年后仍能清晰描述被强奸的时间(周五下午4时)、地点(托管中心宿舍)及过程,细节包括万某的威胁言论、事后清洗下体等,未出现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受害者可能因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延迟披露,但陈述的稳定性与细节丰富性可增强可信度。小花的抑郁情况恰好符合这一特征。村支书强制猥亵案,受害女孩其后也患应激障碍。
出处不如聚处,作为网民或许遇到的性侵事件很有限,但作为司法机关,这些案件见多了,情况大同小异,犯罪套路和辩解都差不多,你们觉得奇怪的东西在公检法那里都不奇怪。《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具有特殊性、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包括身体特征、行为特征和环境特征等,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调查取证方法固定证据。”
《性侵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能够证实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心理状况或者行为表现的证据,应当全面收集。未成年被害人出现心理创伤、精神抑郁或者自杀、自残等伤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检查、鉴定。”《性侵意见》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综合以上三规定,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仅是手段完备,依据也是充分,对未成年人的保障那是非常给力的。你们唧唧歪歪的想法,司法解释都为你们提前想到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小花陈述、证人证言、医学证据及万某的(矛盾)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万某构成强奸罪。
重点:排除合理怀疑。而你们的怀疑,那是胡扯淡的怀疑,法院不必排除,无需理会。该案判决表明,即使性侵行为发生多年后披露,只要证据充分,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责。当然了,从取证便利角度,鼓励及时报案,以免被动。对罪犯及时绳之以法,这于己于社会都是好处。
最后再次正告潜在犯罪分子们,不要以为没留下物证就可溜之大吉,逃之夭夭了,犯罪的证据有八大类,有其他七类证据(之一)照样可对你定罪,好自为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