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害人害己。”浙江台州,35岁男子与44岁女子发生关系时,见对方嫌自己因饮酒耗时较长临时加价,与对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恼羞成怒对女子施暴,结果导致女子死亡。事后,男子潜逃,直到19年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男子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2004年12月4日晚上,周某和朋友喝完酒,在街边遇到女子吴某,吴某当时正在街边招揽生意,两人就商量好价格,一起去了吴某的出租屋发生关系。 因为周某喝了不少酒,过程中耗时比预想的长,吴某就觉得自己亏了,临时提出要加价,说耽误了自己接其他客人的时间。周某一听就不乐意了,觉得事先已经谈好价格,现在临时加价不合理,两人就吵了起来。 争吵的时候,吴某可能也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还说不加钱就喊人,周某担心事情闹大,加上酒精上头,情绪一下子就失控了,恼羞成怒之下,对吴某动了手,不仅殴打吴某,还用力捂住她的口鼻、扼住她的脖子,直到吴某没了动静。 周某见吴某不动了,心里一下子慌了,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为了掩盖罪行,他还把一个瓶子塞进吴某下体,用被子把她盖住,然后拿走吴某的手机,匆匆逃离了现场,从此开始了长达19年的逃亡之路。 第二天,吴某的家人联系不上她,赶到出租屋的时候,发现吴某已经死了,就赶紧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仔细勘查,采集到了一些生物标本,通过检验确定吴某是被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就是被捂嘴、扼颈导致的。 当时案发的出租屋在老旧城中村,人员复杂,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加上那时候刑侦技术有限,虽然警方锁定了周某的DNA,把他列为重大嫌疑人,但周某已经跑得无影无踪,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停滞。 这19年里,仙居警方从来没有放弃过追捕,一代代民警接力追查,足迹遍布江西、云南、贵州、广西等地,直到2023年,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警方通过新技术比对历史物证,终于在上海一个小区里,将正在做保安的周某抓获,这时候的周某已经54岁了。 周某被抓后,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前四次接受讯问时,都否认和吴某有过接触,直到第五次,在警方的心理攻势和确凿证据面前,他才崩溃交代了当年的作案经过,他的供述和现场痕迹、尸检报告都能对应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放任了吴某死亡的结果,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他赔偿吴某家属30万元。周某不服这个判决,觉得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一时冲动动手,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了这个案件,经过仔细核查证据,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是主动追求吴某死亡,更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观状态,这也是二审改判的关键原因之一。 另外,吴某本身从事违法的性交易,还临时加价,虽然这不能减轻周某的罪责,但也是案件的起因,需要综合考量。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二审期间,周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吴某家属15万元,周某也当庭认罪认罚,符合法律上宽严相济的政策,所以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这个案件看似是一场偶然的纠纷,实则都是冲动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悲剧。 周某因为一时的恼羞成怒,动手伤人致人死亡,不仅毁了吴某的生命,也毁了自己的一生,19年的逃亡日子里,他不敢用真实身份,不敢和家人正常联系,整天活在恐惧中,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而吴某,为了赚钱从事违法交易,临时加价引发争执,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异,不是说周某的罪行变轻了,而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主观故意、认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做出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这也提醒大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能冲动,一旦情绪失控,做出违法的事情,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害人又害己。 同时,违法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只会引发更多的风险和纠纷,做人做事都要守规矩、讲法律,才能避免走上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