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公公花19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儿媳名下,而后因儿媳被儿子家暴

律安说法 2026-02-19 23:44:51

新疆哈密,公公花19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儿媳名下,而后因儿媳被儿子家暴,儿媳闹离婚,起诉儿子儿媳,返还购房款。经过协商,儿媳同意不再闹离婚,但要求公公将房子无偿赠与给自己。公公为了维系儿子儿媳的婚姻以及年幼的孙子,最终同意儿媳的条件。怎料,没过多久,儿媳又再次闹离婚,法院审理后最终还准许了儿子儿媳离婚。公公坐不住了,再次提起起诉儿子儿媳,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不过被法院驳回。而就房屋的归属问题,儿子与儿媳内部也起了争执,儿子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认为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亮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哈密市中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2019年9月18日,李某的父亲花19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马某的名下。 2022年,李某与马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期间,李某对马某实施了家暴行为。 事后,马某难以释怀,提出离婚,与李某协商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的父亲得知后,劝马某、李某和好未果后,也提起了诉讼,将马某、李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马某、李某二人归还共同归还出资的19万元购房款。 经过协商,马某同意不再与李某离婚,但是提出让李某的父亲与自己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当初花19万元购买的房子无偿赠与给自己一个人。 李某的父亲再三思量后,为了维系马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又考虑到年幼的孙子,最终按照马某的要求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 协议签订后,马某撤回起诉,李某也随之撤回起诉。 怎料,2024年10月24日,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夫妻关系。 李某的父亲得知后,坐不住了,再次将马某、李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就马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准许马某与离婚离婚,2人的2个婚生子均随李某生活。马某表示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李某的父亲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一案,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父亲的全部诉请,李某的父亲表示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驳回了李某父亲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在马某与李某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未涉及涉案房屋的分割,马某与李某二人内部又就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对簿公堂。 其中,马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归自己个人的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查明前述事实,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认为2019年9月,李某的父亲在李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19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并直接登记在马某名下,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只归李某、马某任何一方。 虽然,2022年10月10日,李某的父亲与马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给马某,但亦未排除李某对该房屋的权益,明确只归马某一人所有。 同时,根据庭审中,李某父母的陈述意见以及赠与协议的内容均显示涉案房屋系李某的父母为李某、马某和二个年幼的孙子共同生活及婚姻家庭和谐所作出的赠与,应视为对李某、马某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故该房屋应属李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认为考虑李某与马某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10万元,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的名下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马某所有,马某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万元为宜。 综上,判决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限期向李某支付9万元房屋折价款。 一审判决后,马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表示此前法院审理李某父亲要求确认房产权属一案中已经认定李某父亲与自己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就同一标的物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时表示,赠与合同已将受赠人限定为自己一个人,完全满足了“确定只归一方”的法律要件,一审判决以赠与合同未排除李某对该房屋的权益为由,认定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说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公序良俗,处理适当,最终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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