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件:第一是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是必须提交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要弄明白这一点,得先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捋清楚。2 月 12 日中午 12 点多,在东海长崎县五岛市女岛西南方向大约 170 公里的海面上,中国 “琼东渔 11998” 号渔船正在作业,船上 11 名船员主要捕捞鲐鱼和竹䇲鱼。 突然出现的日本水产厅执法船,声称这片海域是日本单方面划设的 “专属经济区”,要求渔船停船接受登船检查。 面对突如其来的要求,中国渔船选择驶离,没想到日方直接调集了四艘执法船围追堵截,最终强行拦截了渔船。 日本执法人员登船后,以涉嫌违反日本《渔业主权法》为由,当场逮捕了 47 岁的船长郑念立,渔船也被一并扣押,其余 10 名船员虽未被关押,但也只能随船滞留。 这起扣押并非偶然,却是时隔四年的再次发生。日本水产厅九州渔业调整事务所的通报显示,这是该机构 2026 年首次扣押外国渔船,也是自 2022 年以来第一次针对中国大陆渔船采取如此强硬的扣押措施。 过去四年里,日方的登船检查主要针对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渔船,对大陆渔船大多只是警告驱离。 而这次事件的时间点也颇为特殊,恰好发生在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赢得众议院大选胜利后,又临近中国农历新年,难免让人联想到背后的政治因素,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迅速作出回应。 2 月 13 日,发言人林剑在例行记者会上明确表态,中国政府一贯要求渔民依法依规作业,同时会坚决维护中方渔民的合法权益,敦促日方严格遵守《中日渔业协定》,公正执法并保障船员安全。正是在这样的外交压力下,日方才很快作出了释放人员、归还渔船的决定。 大家最关心的这两个条件,其实和《中日渔业协定》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这份 2000 年生效的协定里明确提到,被扣渔船和船员在提供适当担保后,必须迅速释放。 而所谓的 “缴纳保释金” 和 “提交书面担保”,本质上就是符合协定要求的担保形式,并非日方单方面提出的无理要求。 更关键的是,中方提交的只是书面的保证金担保承诺,并非实际缴纳现金,这一做法既遵循了双边协定,又能以最快速度让船长和渔船返回。 最大程度减少渔民的经济损失,毕竟渔船多耽误一天,就会多一天的停运损失,船员们在异国他乡的焦虑也可想而知。 至于日方是否占理,答案其实很明确。从海域归属来看,事发地点位于东海尚未划界的重叠区域,中国一直不承认日本单方面划设的 “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存在划界争议的海域,相关各方应当保持克制,避免采取单方面的强制执法行动。 中日之间在东海存在 21 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重叠区,中方主张按 “大陆架自然延伸” 原则划界,而日方坚持 “中间线” 原则,这一争议至今尚未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日方直接采取扣押渔船、逮捕船长的强制手段,显然不符合国际法精神。 从执法依据来看,《中日渔业协定》早已确立了 “船旗国主义”,即在 “暂定措施水域” 内,双方由各自执法机关管理本国渔船,日方此次对中国渔船直接采取扣押逮捕措施,违背了这一核心原则。 而且协定还规定,争议海域捕鱼应维持传统作业习惯,避免激化矛盾,中国渔民在该海域作业已有数百年历史,属于合法的传统作业活动。日方动用四艘执法船围堵一艘作业渔船,这种执法力度也远超合理范围,不符合比例原则。 回顾历史,中日之间的渔业摩擦虽有发生,但大多以协商方式解决。过去十年里,日本水产厅共扣押了 24 艘外方渔船,其中中国大陆有 6 艘,这些事件的频发往往与中日关系的紧张周期相吻合。 此次事件中,中方的立场始终清晰且坚定,既没有放弃主权主张,也没有陷入情绪对抗,而是依据双边协定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外交渠道高效解决问题,既保障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海域争议处理的规则框架。 目前,中国驻福冈总领馆正在积极协助处理后续事宜,渔船的相关手续办完后,船长和船员们就能一同顺利返回。 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在海洋权益争端中,遵循规则、通过协商解决才是唯一正道,而所谓的担保条件,不过是履行双边协定的必要程序,绝非日方占理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