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交涉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渔船暂被扣押,但

哈密瓜普朗 2026-02-14 16:11:07

*2 月 13 日晚,在中国外交部交涉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渔船暂被扣押,但提了两个条件:提交一份承诺支付保证金的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关注近期海上纠纷的朋友,大多会对这件事感到疑惑,明明是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明确施压,日方最终也选择放人还船,却还要附加两项要求。   很多人会下意识觉得,交钱又签字,是不是代表日方在道理上站得住脚,其实只要把事件的法律属性、海域规则和双方的行为边界说清楚,普通人也能一眼看清整件事的本质,不会被表面的程序要求带偏判断。   先把最核心的结论说在前面,日方提出的保释金和书面担保,只是其国内司法流程里的常规操作,既不是处罚性质的罚款,也不是认定责任的凭证,更不能用来证明日方的扣押行为具备合法性,判断谁占理,从来不是看谁提了程序条件,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公认的规则与双边约定。   从日本公开的司法制度规则来看,保释金的核心作用是保证当事人配合后续的调查流程,避免出现逃避传唤、销毁证据等情况,只要当事人按照要求配合处理,这笔费用在流程结束后会按规定退还,和我们日常理解的“罚款”“赔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而书面担保的内容也很明确,主要是承诺按时接受问询、不逃避相关程序,这份文件的作用仅在于约束配合流程的行为,不包含任何承认违法、认可对方执法权的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和责任认定没有任何关联。   很多人会被“交钱签字”的形式误导,觉得这是低头认责,实则是不了解不同国家司法程序的差异,把流程性要求当成了责任定性,这也是日方想要营造的表面效果,用国内程序的形式,掩盖自身行为的不合理性。   想要判断日方到底占不占理,必须回到事发海域的核心规则上,这也是整件事的关键依据。   按照中日两国正式签署的渔业协定,双方在东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内,明确实行船旗国管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这片海域里,中国的渔船由中国方面管理,日本的渔船由日本方面管理,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行用本国的渔业法律去约束对方的船只,这是双方都认可的双边共识,也是处理该海域渔业纠纷的唯一准则。   此次事件发生的海域位于《中日渔业协定》划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范围内,日方没有经过双边协商,直接出动多艘执法船围堵、扣押中国渔船,本身就打破了双方早已约定好的管理规则,属于单边的越界行为,这是整件事最根本的事实,也是日方站不住脚的核心原因。   再从国际通用的海洋法规则来看,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单方面说了算的,而是要兼顾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将本国法律强加于他国船只之上。   日方此次以本国的渔业相关法律为依据,在双边已有专门协定的海域强行执法,既违背了双边约定,也不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基本精神。   国际规则的核心是平等协商、遵守共识,而不是一方单方面划定范围、强制执行,日方的做法,本质上是用单边行动替代双边规则,用国内法挑战国际共识,这样的行为,无论后续附加什么样的程序条件,都无法改变其缺乏合法依据的事实。   日方之所以在放人还船的同时,还要坚持提出这两个条件,本质上是在做政治层面的平衡。   一方面,在中方明确的外交压力下,继续扣押船长和渔船,只会让事态持续升级,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所以不得不选择释放人员与船只。   另一方面,日方又想通过保留国内程序的方式,营造出自身“依法执法”的假象,试图在内部舆论中展现强硬姿态,这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兼顾的操作,既不想承担事态升级的后果,又不想放弃表面的姿态,和“占理”没有任何关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方接受日方的流程性条件,绝不代表认可日方扣押行为的合法性,中方的核心立场始终清晰,一方面要求日方严格遵守双边渔业协定,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纠纷,另一方面坚决维护本国渔民的合法权益,反对任何单边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   按照中日渔业协定的规定,被扣的船员与船只,在提供合理担保后本就应当迅速释放,日方此次的操作,不过是在中方压力下,履行了协定中本该履行的义务,所谓的条件,只是其国内流程的形式体现,不能成为其行为合法的理由。   回顾过往类似事件不难发现,日方在相关海域的操作模式十分相似,总是以所谓“违反国内法”为借口,对中国渔船采取扣押措施,最终又都会在中方的外交交涉下,释放人员与船只。   海上渔业纠纷的处理,从来都不是看谁的程序更复杂,也不是看谁提的条件更多,而是看是否遵守双边约定、是否符合国际规则。   日方提出的保释金和书面担保,只是其国内司法的流程动作,就像日常配合相关调查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不具备任何定性责任的效力。

0 阅读:43
哈密瓜普朗

哈密瓜普朗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