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治区区划的前生后世 在我们国家辽阔的版图上,自治区作为特殊的行政区划,承载着厚重的历史与独特的治理抉策。它既非对苏联联盟制的简单模仿,亦非对美利坚联邦的盲目追随,而是根植于中华传统与“因俗而治”政治举措。 一、 前生:从“分而治之”到“统一自治”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历代中央政权对边疆民族地区多采取“羁縻”或“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清末民初,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推行“移民实边”与“蒙地放垦”,并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特别区”或行省,将蒙古各盟旗分割管辖,形成了“省县与盟旗并存”的格局。这种“分而治之”的策略,显然强化了中央集权,却也存在民族隔阂与地域分割。 1947年,在党领导下 内蒙古自治政府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宣告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省区。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彻底摒弃了旧时代的民族压迫与分割政策。 二、 后世:从“蒙绥合并”到“金瓯永固” 新中国成立前夕,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构想。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决策:撤销绥远省建制,将其辖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史称“蒙绥合并”。这一举措并非简单的行政区划调整,是对历史匡复。它改变了国民政府时期将内蒙古的分割管治,实现了蒙古族长期渴望的“东西蒙统一”,使自治省区成为 民族自治机关。 此后,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相继成立自治省区。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它不同于苏联的联盟制(加盟共和国拥有退出权),也不同于美国的联邦制(各州拥有独立立法权),而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高度的自治权,实现了“统一”与否的辩证统一。 三、 中华传统与制度创新的融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自治省区区划的设置,正是对中华传统“大一统”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治理智慧的现代实践。 面对外蒙古独立的历史现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而非绥远自治省,是否为民族分裂先声? 是否凝聚人心、巩固边疆? 历史实践改革与时俱进,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地区发展,可以统一改称“自治省”制度。面对内蒙古宽广的辖区和漫长的边境线,为易于管理,可改设绥远直辖市、兴安自治省,这也是维护国家统一、推进中华民族复兴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