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去逛超市,不慎将手机落在水果区,等她反应过来后,因担心有人顺手牵羊,赶

茂彦学法 2026-02-11 15:59:48

江苏,女子去逛超市,不慎将手机落在水果区,等她反应过来后,因担心有人顺手牵羊,赶紧转身往水果区冲跑,谁料,半路摔个四脚朝天,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造成10级伤残,女子认为超市地板太滑,责任最大,告上法庭,向超市索赔21万元。法院最终的判决出人意料。 据张女士回忆,那天她要去超市买日用品,小孙子听说后,吵着闹着也要跟去,张女士无奈,只能带上他。 进超市前,张女士就跟孙子约好,等她买好她的东西了再带孙子去买玩具,小孙子点点头保证一定会做到的。 张女士拉着购物车从干杂逛到日化,装了满满一车,期间小孙子一直问她,可以去买玩具了没? 张女士一直回答他说,很快了,她打算再买点水果就陪小孙子去买玩具了。 谁料,正当她在水果区逛的时候,手机响了,是一个朋友打来的,张女士边选水果边跟人聊。 一旁的小孙子有些不耐烦,他又催促道:“奶奶,好了没有啊?我要去买玩具。” 张女士被催几次后,急急忙忙挂了电话,就认真选水果。 选着选着,不知不觉她就把手上的手机一放,就放在了水果堆上。 小孙子又催了,拉着她就往玩具区跑,张女士匆忙拿了水果,推着购物车就跟在小孙子身后,手机也忘记拿了。 祖孙两人在玩具区逛了一会儿,孙子选好了玩具才离开。 两人开开心心推着购物车准备去结账的时候,张女士掏出手机想要付款,才突然记起来,她的手机落在水果区了。 她想到手机就明晃晃放在那,指不定被人顺走了,那可是几千块钱,才买没多久。 想到这,张女士赶紧转身就往水果区冲过去。 就在她急急忙忙往水果区冲的路上,一个不小心直接摔个四脚朝天。 这一摔直接把张女士摔进了医院,开始她以为只是小伤,擦点药,缓几天也就好了。 没想到,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张女士觉得郁闷无比,好好的身体去趟超市回来,直接整成这样,她认为自己之所以摔跤都怪超市的地板太滑导致的。 而且她摔跤的那个地方也没有安全提示语,张女士提出让超市赔偿,可超市方认为,地板上没有水,并不湿滑,张女士摔跤是她自身问题,跟超市没关系。 双方谈不拢,张女士告上法庭,向超市索赔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公共场所奔跑,是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负85%的主要责任;而超市监控不完整,未能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承担15%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3万余元。 有人说这对超市太不公平了,小时候我们玩闹磕碰,家长从来不会讹人,现在倒好,讹天讹地讹空气。 这张女士也真敢告,明明是自身问题,可她张口就要21万,她怎么不喊210万,超市这3万块钱都够她看病了,还她自身承担85%,超市真太冤了。 不过也有人说,打开门做生意,风险防范意识就一定要比老百姓强,担心这种意外发生的,一般要求在场地贴出明确告示(如不可奔跑,注意安全等),同时还要安装全面监控,不能有死角。只有上了法庭,打开门的经营户多少都会承担点责任的,这法院判得没错。 我个人的看法是,张女士因忘手机匆忙奔跑摔倒,本身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索赔21万确实过高,多数人难以认同。 不过,超市虽无明显地面湿滑等过错,但监控不完整、安全提示不到位,存在管理小瑕疵。 法院判超市承担15%责任,既不是“谁伤谁有理”,也不是商家全免责,而是兼顾情理与法律,既提醒公众对自身安全负责,也要求商家尽到基本保障义务,判决相对公平合理。 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因自身疏忽忘拿手机、在超市内急速奔跑摔倒,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 而超市作为经营者,因监控不完整、安全提示不到位,未能充分举证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15%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兼顾法理与情理,责任划分公平合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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