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男子检修风力发电机时,不慎从塔上坠落身亡,家属为此获赔了180万元。赔

辨案析历 2026-02-09 16:07:15

陕西宝鸡,男子检修风力发电机时,不慎从塔上坠落身亡,家属为此获赔了180万元。赔偿完毕后,公司偶然发现,男子生前借过网贷,还曾写过遗书,公司以此认定男子这是故意轻生,不应该赔偿,于是要求家属退还这180万。家属不同意,双方闹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 男子陈某是西安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作原因,他被派到宁夏的风电场工作,主要负责风力发电机的检修工作。 谁能想到,戈壁滩顶风冒雪的日子没有打败他,生活的重担却把他悄悄压垮,这一次的外派工作,竟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2025年4月6日上午10点半,意外突然发生,陈某在检修风机时从塔上坠落,被同事发现后,立刻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抢救回来,陈某不幸身亡。 陈某的突然离世,让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一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既伤心又无助。 为了尽快平息这场意外事件,公司这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和家属进行了沟通协商。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和《补偿协议书》。 按照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另外再补偿60万元的其他损失,加起来一共180万元。 协议签订后,公司也按时把这笔钱打给了家属,家属拿到赔偿款后,也慢慢开始处理陈某的后事,试图走出悲痛。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在整理相关资料时,偶然发现了一些线索。 原来,陈某生前有网贷记录,手机里还存着一份遗书的照片。看到这些内容后,公司立刻认定陈某是故意轻生,并非意外坠亡。 而且,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认定书也证实,这不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既然不是公司的生产事故,凭什么赔偿180万元。 公司负责人越想越觉得亏,认为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和家属签了赔偿协议,这属于重大误解,家属还存在欺诈行为,这笔180万的赔偿款根本不该给。 于是,公司直接联系家属,要求退还全部赔偿款。 家属得知公司的要求后,实在想不通公司竟然会这么不讲诚信。 在他们看来,陈某是在工作期间出事的,公司赔偿是理所应当的,而且协议已经签了,钱也拿到了,现在公司仅凭一些间接证据就说陈某是自杀,还要退钱,这不是让陈某死不瞑目嘛。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最终闹上了法庭。 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签订的两份协议,判令家属退还180万元。 法庭上,公司拿出了赔偿协议、网贷短信截图、聊天记录、遗书照片以及一份会议纪要等证据,试图证明陈某是自杀身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公司主张签订赔偿协议时对陈某死亡原因存在重大误解,但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网贷记录、遗书照片、会议纪要等均为间接证据,既无法直接证明陈某系自杀,也无法证明家属在签约时故意隐瞒或欺诈。 公司所谓“误解”,是事后单方推测,并非签约时基于客观事实产生的实质性错误认识,且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仅排除他杀、认定非生产安全事故,并未作出“自杀”的权威结论。 公司提交的遗书、网贷记录等均无法直接证明陈某在作业时存在自杀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即便陈某生前有经济压力或轻生意愿,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本次坠亡系自杀。 由于公司未能完成“自杀”的举证责任,无法适用本条否定赔偿义务;且双方已通过民事协议自愿达成赔偿,该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无权事后以“自杀不属工伤”为由要求返还赔偿款。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陈某自杀,也无法证明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给出了和一审一致的结论。 法院指出,会议纪要只是说死亡和企业安全管理无关,排除了他杀,并没有直接认定是自杀,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没法证明陈某作业时坠亡是自杀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180万赔偿款无需退还。 公司这么一闹,不仅没有要回这180万,还闹出一场笑话,更是失去了诚信,寒了员工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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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4xxx84

用户14xxx84

2
2026-02-10 00:15

这样欠债,写遗书,就能说是自杀,这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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