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河南一男子家中祖传圣旨,被文物局专家“借”走26年,男子多次讨要却被拒绝,专家:已经捐赠给国家。男子一怒之下将文物局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河南兰考县的蔡书祥家世代务农,这份圣旨是1834年清道光帝颁发给其祖先的诰命,表彰武官功绩。长约2米,宽30厘米,黄绸材质,上书汉满文,盖有玉玺。家族视其为荣耀象征,平时存放在木柜中,避免损坏。蔡书祥年轻时从父辈手中接过,日常劳作之余,偶尔检查其状况。1985年,档案局工作人员上门借阅时,他未多疑便同意。借条注明仅用于研究,承诺归还。这在当时农村常见,人们对官方单位信任较高。圣旨借出后,蔡书祥继续田间耕作,期待很快取回。档案局借走圣旨用于鉴定和保护,却长期未还。 借出几年后,蔡书祥开始追讨。1988年,他首次前往档案局询问,工作人员称研究未完,让他等待。他多次骑车往返,每次得到类似答复。1990年代,讨要次数增加,档案局态度渐变,强调圣旨属文物需国家保管。蔡书祥提供借条证明,但局方未予重视。进入2000年后,他索要更频繁,档案局告知圣旨已上报为国家财产,无法私返。借条效力被忽视,蔡书祥多次空手而归。档案局行为基于当时文物管理规定,认为此类物品应统一保护。蔡书祥家族经济有限,无法聘请专业援助,只能反复上门。圣旨实际存放在局内库房,用于偶尔展览或研究。 2011年,蔡书祥年过六旬,决定起诉兰考县档案局。起诉状中,他列出借出事实、借条细节和多次索要记录。法庭受理后,审理焦点在财产归属和借用性质。蔡书祥提交家族传承证明和证人证词,包括借出时在场的乡镇干部。档案局辩称圣旨系文物,借走后依法处置,无捐赠协议却称已捐国家。法院审查证据,发现借条明确为借用,无任何捐赠表示。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借用合同需有期限和归还义务。档案局未能提供蔡书祥同意捐赠的凭证。审理中,法官强调个人财产权利与文物保护的平衡。蔡书祥出席庭审,提供口头陈述。 法院判决于2011年7月4日下达,认定档案局行为不当,判令10日内归还圣旨。判决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确认圣旨为蔡书祥私有财产。档案局上诉未果,最终执行归还。圣旨归来后,蔡书祥继续存放家中,未再外借。此案曝光后,媒体报道引发讨论。网友关注文物管理漏洞,有人指出类似事件多发于基层。蔡书祥经历反映出普通民众维权难度。档案局此后调整借阅程序,要求书面协议。圣旨价值经评估达数十万元,但蔡书祥未出售。家族成员学习此教训,注重证据保存。 事件源于1985年借出,当时档案局前局长单俊德签借条,证人包括段广升。借条内容简短,仅记借用目的。蔡书祥未预料长期不还,初期未催促。档案局借走后,将圣旨纳入馆藏,标注为清代文物。多次索要中,蔡书祥记录部分日期,但无完整日志。2011年起诉前,他咨询当地律师,整理材料。法庭证据链完整,借条成为关键。档案局辩护中承认借出事实,但强调保护优先。法院驳回此论,指出程序不当。判决后,圣旨运回蔡书祥村中住所。他检查后确认无损,继续作为家传物品。媒体采访中,蔡书祥分享过程,强调坚持重要。 此案法律意义在于强化借用合同规范。民法典相关条款要求借用有明确约定,无约定视为不当得利。蔡书祥胜诉推动基层文物单位改进管理。类似案例中,民众常因证据不足败诉。档案局行为虽非恶意,但忽略个人权益。圣旨内容涉及祖先封号,历史价值高。蔡书祥后代了解事件,参与保管。维权成本包括交通和时间支出。法院判决书公开,供公众参考。事件后,兰考县加强文物普查,避免类似纠纷。蔡书祥生活恢复常态,继续务农。 借出圣旨的背景是1980年代文物热潮,各地收集古物。兰考档案局规模小,资源有限。蔡书祥借出时未索要收据副本,后成隐患。多次讨要间隔数年,显示耐心。档案局回复记录显示,初期称研究,后改捐赠。蔡书祥收集邻里证言,支持家族所有权。起诉时,法院调解未果,转入审判。判决强调证据优先,无书面捐赠无效。档案局赔偿部分费用。圣旨归还标志维权成功。公众讨论中,有人分享自家古物经历。蔡书祥未获额外补偿,仅取回原物。家族视此为教训,教育后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