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男子突然离世,妻子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丈夫从8年前开始给一个陌生女子转账,一共转了117362元。妻子和这名女子对质,对方却说:我是面馆店员,他转给我的钱是在店里吃面的消费!可妻子不相信,哪怕丈夫每天都去,一天也要在这家店吃四十多元,这怎么可能? 据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等报道,郭女士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多年,生活虽然平淡,但总体来说也算幸福。 2025年4月,灾难突然到来,王某突发疾病离世,郭女士还来不及反应,就和他天人永隔了。 郭女士一下子失去顶梁柱,心里的悲痛可想而知,办理完王某的后事,郭女士开始收拾心情整理王某的遗物。 在查看王某的消费记录时,郭女士突然发现不对劲,从2017年开始,王某开始陆陆续续给一个女人转账,每次转账的金额都不多,但累计起来竟然有11万多元。 这个人是谁?丈夫为什么给她转钱?难道她看似幸福的家庭,早就有了第三者插足? 郭女士只是一个家庭妇女,心里有了疑惑就想搞个清楚,而且她家里本就过得不宽裕,现在又失去了丈夫,这11万多元对她来说,可算是一笔巨款。 于是,郭女士尝试联系对方,两方一对质,这才知道对方那个女子也姓郭,是一家面馆的店员。 郭女士询问郭某,为什么自己的丈夫经常给她转账。 郭某解释说,王某是她店里多年的老顾客,经常在店里吃饭,这些钱有的是吃饭付的饭钱,有的是王某委托她进行储值和买礼盒等的花费,但她收到这些钱后,都按照王某的要求用于他的个人消费了。 听完郭某的解释,郭女士有点动摇了,因为王某每次转给郭某的钱都不多,基本每次都是几百块钱,而且没有备注,也从来没有520、1314或者999这种特殊金额。 郭女士以为自己误会了丈夫,可是她仔细一算就发现不对,不到8年时间,将近3000个日夜,哪怕丈夫每天都去店里吃面,一天也要花四十多块钱。 这家卖的面又不是金子做的?怎么可能这么贵?况且,他又怎么可能每天都去吃面呢? 郭女士越想越不对,可郭某就咬准一句话,王某转给她的钱,都用于了他在店里的消费,不是对自己的赠予。 郭女士认定郭某和自己丈夫肯定有见不得人的关系,于是起诉郭某,要求她返还这117362元。 那么,王某转给郭某的钱到底是怎么回事?郭某需不需要返还呢? 1、经审理认为,王某和郭某不属于正常的顾客与店员关系,王某转给郭某的钱,也不属于赠予。 经查明,从2017年8月28日开始到2025年3月15日,王某一共转给郭某117362元。 郭某辩解称,这些钱全部用来在店里消费储值或者买礼盒用了,但是口说无凭,郭某并没有拿出一个相应的储值记录,或者在店里买礼盒的消费记录来证明。 而且,王某给郭某转账时间跨度为8年,金额达到了11万余元,虽然转账金额没有特殊意义,也没有备注,但这种来往,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顾客和店员之间经济来往的合理范畴。 因此,对于郭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2、王某转给郭某的11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构成无权处分。 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案涉款项发生在王某与原告郭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王某未经郭女士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郭某,该处分行为并非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郭女士对此不予追认,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王某与郭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因王某的无权处分而无效,同时,郭某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却未提供其属于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本案中郭某无法证明这些条件成立。所以,郭某应当返还这117362元给郭女士。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转给郭某的钱属于无效赠与,郭某应全额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