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张先生去超市购物,老板娘爽快抹去一块钱零头,两人多聊几句时,意外突生,老板娘突然晕倒失去意识。张先生迅速拨打120,在急救中心指导下,他进行15分钟胸外按压,成功救回老板娘,却按断其6根肋骨。老板娘家人得知后,不仅没责怪,还表示这份恩情永远还不完。 (来源:红星新闻、大象新闻、哈尔滨日报) 据报道获悉,张先生是附近小区的常客,常去小区门口的超市买日用品。超市老板娘是个热情爽快的人,一来二去,两人虽不算深交,但也混了个脸熟。 那天,张先生像往常一样走进超市,挑了些生活用品。结账时,老板娘笑着抹去了一块钱的零头,还和他多聊了几句家常。 正说着,老板娘突然脸色煞白,身体摇晃起来,接着就直挺挺地晕倒在地,没了意识。 张先生一下子慌了神,但很快镇定下来。他赶紧打了120,电话那头急救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导他进行胸外按压急救。 张先生顾不上许多,按照指示跪在老板娘身旁,双手交叠,开始用力按压。 才按了几分钟,张先生就感觉手臂酸痛不已,汗珠不停地从额头滚落,可他不敢停,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撑到救护车来。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每一秒都像一年那么漫长。 15分钟后,救护车终于呼啸而至。医护人员迅速接手,将老板娘拉走救治。。 经过一番抢救,老板娘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检查结果却让张先生心里一紧:老板娘断了6根肋骨。原来,是他在急救时的胸外按压导致了这一结果。 很快,老板娘的家人听说后,没有丝毫责怪张先生的意思。老板娘的丈夫还对张先生感激地说:要不是你及时出手,我老婆可能就没了,救命比骨折重要,这份恩情我们永远还不完。 有人担心张先生会因此被老板娘家人索赔,毕竟断了6根肋骨可不是小事。张先生心里也有些忐忑,虽然自己是出于好心救人,但万一被要求赔偿,那可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愿紧急救助。 当时老板娘突然晕倒失去意识,情况十分危急,如果不及时进行急救,很可能会危及生命。 张先生打了120后,按照急救人员的指导进行胸外按压,这是为了挽救老板娘的生命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虽然他的按压行为导致了老板娘6根肋骨骨折,但这并不是他故意为之,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张先生并非专业的医护人员,他只能按照急救人员的指导尽力施救。 肋骨骨折是在急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风险,不能因为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就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在面对他人紧急危难时,能够勇敢地伸出援手,而不必担心因为救助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果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袖手旁观,那么很多生命可能会因此逝去,社会的温暖和互助精神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老板娘家人深知张先生的救助行为,对老板娘的生命意味着什么。他们对张先生的感激之情是发自内心的,也体现了他们通情达理、懂得感恩的品质。 如果老板娘家人不顾事实,强行要求张先生赔偿,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会让做好事的人心寒。 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以后在遇到类似紧急情况时,没有人再愿意挺身而出。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导致受助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救助者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救助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救助者是出于恶意,故意对受助人造成伤害,那么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 如果是重大过失,比如救助者完全没有按照基本的急救常识进行操作,导致受助人受到严重伤害,这种情况下救助者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并非易事。因为紧急救助往往发生在突发情况下,救助者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判断。 而且,不同的人对急救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不能以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来要求普通救助者。 张先生按照急救人员的指导进行救助,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先生的勇敢救助和老板娘家人的感恩之心,都值得我们点赞。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