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通过向银行贷款450万,认识了银行经理。经理称,他有个客户需要过桥资金,向男子借了605万后突然失联,之后,男子得知,经理总共欠债2000多万,而他40多天的流水账单,就有2个多亿。男子找到银行,负责人却称经理已被开除,属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刘先生经营外贸生意,因为一次银行贷款,竟然陷入了一场持续数年、最终损失数百万元的噩梦。 2022年,刘先生因公司经营需要一笔资金,他通过孙经理成功贷了450万元的贷款。 贷款很快到位,两人之间的往来,也从银行业务关系,变得熟络起来。 虽然两人私人关系很好,但这种关系,仍是建立在“银行经理”身份上的信任。 某天,孙经理找到刘先生,说他有个客户需要‘过桥’资金,希望从刘先生这里借钱周转。 “过桥”资金,就是短期周转款,是生意圈常有的事。 刘先生考虑到,对方是银行经理,背后有银行作为依托。 且通过交往,他感觉孙经理为人处事也不错,还有这么个大银行在,戒备心便放松了。 刘先生同意了出借孙经理过桥资金的,资金一笔笔地借了出去。 不知不觉中一笔笔资金增加,从最初的临时周转,演变成了长期的资金出借。 刘先生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当时未对借款用途深究,更没意识到,风险正在悄然累积。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25年1月。 孙经理突然失联,便如同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了,而他刚从刘先生这里借走一大笔钱。 刘先生才猛然惊醒!他开始仔细核算这些年来的账目。 不算不知道,这一算惊出了一身冷汗! 孙经理累计从他这里借走的钱,竟然高达605万元。 这笔巨款,对于刘先生的外贸公司来说,简直是难以承受的重击! 刘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孙经理在职的银行。 银行方表示,孙经理已经请假多日,他们也联系不上。 2025年3月,刘先生再次联系银行方,得到的消息令他如坠冰窟! 孙经理已被开除,他意识到问题严重了,毕竟是600多万啊。 刘先生只好多次到银行讨要说法。 期间他惊讶地发现,自己并非唯一的受害者。 孙经理用类似的手法,向10多人借款,据初步估算,总金额加起来超过2000万。 所有出借人的遭遇如出一辙! 银行称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人们追讨无门!为了弄清真相,刘先生和其他几位借款人,一块找到银行负责人。 面对质询,行行长表示,自己调来工作仅一年左右,对孙经理的情况并不了解。 但他承诺,会将借款人的诉求,向上级反映。 而人们急需知道,银行方对此事究竟负有哪些责任?对孙经理处理结果是什么? 刘先生曾从孙经理那里,得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 孙经理为了证明自己“没钱可还”,主动向刘先生,展示了2张个人银行卡的流水记录。 刘先生看到这些流水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从2022年到2025年这3年间,仅仅是这2张卡的进出资金流水,总额就超过了5亿元。 而最疯狂的阶段,出现在孙经理失联前的2024年12月。 在短短40多天里,流水金额竟高达2亿多元。 而这些流水明细,所谓的“过桥”业务,资金往来却没多少。 相反,巨额资金,是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 其中仅一顿饭的消费,就超过了8000元。 此外,还有买宝马轿车,和特斯拉汽车的记录。 铁一般的数据,坐实了孙经理将借款,用于了他个人高消费的挥霍。 拿着这些惊人的流水证据,刘先生又找到总行,希望得到真实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刘先生向工作人员提出了核心问题:对孙经理如此异常的大额流水,和个人消费。 银行在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中,是否有所察觉? 是否进行过,必要的调查和风险提示? 然而,对于这些关键疑问,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正面、具体的答复。 银行方对外确认的处理措施,仅限于已对孙经理进行了处分,最终开除,并强调这属于其个人行为。 对于刘先生和其他10多位借款来人来说,他们面临巨大的资金损失。 孙经理的“跑路”,使超过2000万元的债务追索无门! 而涉事银行,却将此事定为“个人行为”,并开除涉事员工了事。 人们怀疑孙经理个人账户存在如此明显异常,且频繁的巨额流水。 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和员工行为的管理机制,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孙经理作为银行经理,以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向刘先生借款。 刘先生基于孙经理的银行经理身份,有理由相信他的借款行为与银行业务相关。 虽然银行称这是孙经理的个人行为。 但从刘先生等出借人角度,他们是基于对银行,及银行经理职务身份的信任,才出借资金。 所以,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对于刘先生提出的,是否深入调查孙经理的问题,银行纪委并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