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津东,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共财务共计1257万元,其中包含养老助餐点的财政补贴 300余万元。他也因贪污罪被判刑11年。 判刑11年,似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老百姓却意难平,1257万,11年,平均每年114万,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1、判刑的标准是贪污114万,判刑1年?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太低了?2、如果有人愿意失去一年自由,可以得到114万?这样的话,我相信大家都想以身试法一下,进去一两年回来就是百万富翁。 所以,还是那个大家经常提到的问题:犯法成本太低,而且还有减刑提前释放的可能。 我在想,可不可以这样定罪:按全国人均工资的标准来判刑,比如全国人均工资为5万/年,那贪污5万就判1年,贪污1257万,就是251.4年,这样就不会存在贪多贪少一个样,甚至有些数额大的反而先出来的情况了。 大家说这个主意怎么样,评论区聊一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