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

童童墨忆 2026-01-22 23:25:27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名男子姓李,是苏州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李某2010年就入职了这家公司,2014年还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是单位里的老员工。公司给出的月薪逐步涨到1万2,待遇不算差,还明确了带薪病假制度,只要提交病历就能正常休假。   监控记录的异常时段集中在2024年4月到5月。这26个工作日里,李某累计14次在卫生间停留超过1小时,单次最长时长接近4小时,单日累计最高达6小时21分。要知道标准工作日也就8小时,他一半以上时间都耗在卫生间,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生理需求。   公司一开始只是觉得李某频繁离岗不对劲,多次微信联系他都没回应。调取办公区监控后,公司才摸清了实情。李某常常揣着手机进卫生间隔间,有时还会让外卖员把餐品放在厕所门口,全程闭门不出,根本不是正常如厕或临时处理身体不适。   李某的岗位是工程师,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对接项目图纸。他长时间失联多次导致工作延误,客户那边催单不断,公司多次协调都受影响。 公司此前给李某签过2020版《员工手册》,手册里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公司先找李某核实情况,李某始终没有合理说明。后续公司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走完合规流程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和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李某不服气,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32万余元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李某依旧不服,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某终于给出了辩解理由。他称自己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是因为痔疮发作需要临时护理,还提交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2024年5月配偶网购痔疮药的记录,以及2024年6月、2025年1月的住院手术记录。   法官逐一核查证据后,发现了诸多漏洞。网购药记录的时间是5月底,住院手术更是发生在被解雇之后,和他4月至5月频繁长时间如厕的时段无法对应,不能证明事发时确实因病情需要长时间离岗。更关键的是,事发期间李某从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没有按制度申请病假。   法院进一步核查发现,李某2024年4月前以及5月27日被解雇后,都没有出现过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情况。唯独在4月至5月这一个月里集中“犯病”,时间节点过于巧合,病情与离岗行为的关联性被法院否定。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远超合理生理需求,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的定义,构成严重旷工。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秉持情理法相融的理念,考虑到李某在公司工作了数十年,有长期劳动关系基础,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3万元补助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不再追究彼此责任。   这事不是孤例,职场中类似的离岗争议其实不少。有的摄像师直播期间如厕13分钟,提前告知同事且保持通讯畅通,也没造成直播事故,法院就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有的员工长期打卡后脱岗摸鱼,被约谈后仍不改正,法院则支持公司合法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判断如厕等行为是合理需求还是违纪脱岗,从来不是一刀切。法官会结合岗位性质、离岗时长、是否报备、对工作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裁量。像直播、急救这类需要实时在岗的岗位,对离岗时长的容忍度更低;普通岗位的短暂如厕,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纪。   健康原因确实是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但不能成为擅自离岗的免罚金牌。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也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劳动者真有身体不适,完全可以走正规请假流程,像李某这样既不说明情况也不请假,反而长时间躲在卫生间消极怠工,本身就违反了劳动义务。   对企业来说,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很重要。考勤、离岗、休假等规定要具体合理,还要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义务,让员工清楚知晓边界。   对劳动者而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基本义务。拿着工资就要尽到岗位职责,真有健康问题或临时需求,提前和单位沟通报备,走正规流程处理,既不耽误工作,也能保障自身权益。心存侥幸钻空子,把卫生间当摸鱼场所,最终只会丢了工作还落得被动,实在得不偿失。   说到底,职场相处的核心是互相尊重、守住边界。企业保障员工合理需求,员工恪守职业底线,才能避免这类荒唐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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