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   失主报警

小凡风鸣 2026-01-17 19:34:59

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   失主报警后找上男子,要求物归原主,男子却面露难色,说手机丢了。   失主非常生气,认为男子没有保管好手机,应负全责,他诉至法院,要求男子按2999元的原价赔偿他,结局亮了。   这本是一场看似简单的拾物纠纷,却因“醉酒”“随手乱放”等细节,最终走向了出人意料的法律裁决。   据2026年1月荔枝新闻报道,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失主陆某和拾得人覃某。   事情发生在不久前的一天,陆某前往南宁办事途中,因频繁掏取随身物品,刚购买不久的手机不慎从口袋滑落。   这部手机售价2999元,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更让陆某焦急的是,手机壳内还夹着他的身份证,一旦遗失,补办手续繁琐,还可能耽误后续重要事务。   发现手机和身份证丢失后,陆某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希望能借助监控尽快找回物品。   警方高效调取了路面监控,很快锁定了捡走手机的路人覃某,并迅速与其取得了联系。   面对民警的询问,覃某没有隐瞒,坦然承认了自己捡走手机的事实。   但他给出的说法,却让陆某难以接受。   覃某表示,自己当时喝了不少酒,神志不清,捡到手机后没有多想,随手就塞进了摩托车车头的储物格里。   等他酒醒后想起这部手机,再去储物格翻看时,手机已经不翼而飞,相当于被二次遗失。   在陆某看来,覃某的这番说辞纯属借口。   捡到他人贵重物品,要么及时归还失主,要么上交公安机关,这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如今一句“醉酒弄丢”,就想逃避所有责任,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愤怒的陆某一纸诉状,将覃某告上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按手机原价2999元赔偿自己的损失。   令人意外的是,庭审期间,覃某无视法院传票,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即便如此,法院仍依据警方调查笔录、监控录像、手机购买凭证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审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覃某是否需要为手机的遗失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有着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认为,覃某捡到手机后,便与陆某形成了临时保管关系,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的义务。   他将价值近3000元的手机,随意放入不上锁的摩托车车头储物格,且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任何人都可轻易取走。   这种保管方式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完全不符合法律对“妥善保管”的要求。   至于覃某可能存在的“醉酒”情形,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承担责任,醉酒导致的神志不清,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以此规避法律义务。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极短,手机几乎全新,不存在明显折旧,市场价值仍为2999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覃某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陆某财物灭失,需赔偿陆某2999元。   判决作出后,覃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原本以为捡个手机是“运气”,没想到因自己的疏忽和漠视法律,最终要自掏腰包买单。   覃某不仅要赔偿2999元,还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可谓得不偿失。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捡到他人财物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及时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   即便暂时无法交接,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否则一旦造成财物毁损、灭失,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疏忽付出沉重代价。 信源:广西南宁一男子捡了一部手机又弄丢,被失主告上法庭,法院:需原价赔偿失主2999元-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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