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陕西,一男子和驴友非法穿越秦岭不幸遇难,事发后,男子家属悲痛之余,把幸存的驴友、公益救援队,以及当地生态保护管理部门一并告上法庭,声称救援队耽误最佳救援时间,提出巨额索赔。好心救援却被索赔,这让救援队员非常心寒,开庭前,涉事的救援队宣布解散。律师也傻眼了,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2025年4月,陕西秦岭一场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让两名非法穿越的驴友不幸殒命。 可谁也没想到,悲痛的家属没有反思违规探险的风险,反而将伸出援手的公益救援队、幸存驴友和当地生态保护管理部门一并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 秦岭的神秘一直被爱探险的驴友惦记,尤其是“光鹿跑兵冰”路线地形复杂、气候多变,属于未开发的高危区域,早已被当地明确警示不宜擅自进入。 但几名驴友还是约着组团,在2025年4月21日深夜从鄠邑区营盘沟附近出发,执意开启了这场冒险之旅。 起初行程还算顺利,可到了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山里突然刮起七八级狂风,雨雪夹杂着扑面而来,四人瞬间被恶劣天气冲散,其中两名驴友彻底失去了联系。 失联的消息传来后,幸存的驴友第一时间向秦岭牛马救援队求助。 这支公益救援队里的队员都是凭着一腔热血做事,大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救援,装备和物资要么是自掏腰包,要么是四处“化缘”筹集。 接到求助后,队员们没多想,立刻放下手头的工作,连夜赶往秦岭山脚下集结。 22日凌晨抵达后,天刚蒙蒙亮,队员们就背着沉重的救援装备进山搜救,深沟、悬崖、碎石路处处暗藏危险,他们一刻不停地在40公里长的路线上排查几十个路口,只为尽快找到失联者。 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救援队员终于在主路附近的草甸上发现了两名失联驴友,可两人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相隔距离并不远。 救援过程中,家属还曾承诺要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帮忙,愿意给每位救援人员支付一些报酬,可等悲剧发生后,家属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 悲痛之余,家属将所有怨气都撒到了救援者身上,认为是救援队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才导致亲人遇难。 在他们看来,参与救援的公益和商业救援力量、同行的幸存驴友,甚至当地的生态保护管理部门,都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这些对象全部告上法庭,提出了巨额索赔。 这个决定让所有人都始料未及,代理律师直言,从业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把公益救援队告上法庭的情况,实在让人难以置信。 秦岭牛马救援队的队员们更是心寒不已,他们冒着生命危险进山搜救,没要过一分钱报酬,到头来却要面临官司缠身的困境。 队员杨某坦言,他们做事情凭良心,不管庭审结果如何,该做的救援依然会做,但这种出力不讨好的滋味,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诉讼困扰,让这支公益救援队不堪重负,在案件开庭前,秦岭牛马救援队正式宣布解散。 要知道,公益救援队本就是政府救援的辅助力量,队员们凭着公益心无偿付出,一场官司就毁掉了多年积累的救援力量。 截至2025年12月,该案已经经过三次庭审,目前仍在等待最终判决。 不少网友表示:明明是自己非法穿越违规在先,救援队好心帮忙却被倒打一耙,这样下去,以后谁还敢参与公益救援? 如果真的让救人者为自己的善举承担无妄之灾,最终可能导致的,只能是“无人敢救”的更坏结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秦岭牛马救援队属于公益救援组织,队员无法定或约定的救援义务,接到求助后自愿进山搜救,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自愿紧急救助”适用前提。 家属主张救援队“耽误最佳救援时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救援受秦岭复杂地形、极端天气等客观条件限制,且队员已尽最大努力开展搜救,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扩大。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见义勇为者,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救援队对遇难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家属的索赔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遇难驴友明知秦岭“光鹿跑兵冰”路线为高危未开发区域,且存在明确禁止穿越的警示,仍执意非法穿越,属于“明知风险仍自愿参与”,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要件。 同行幸存驴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无需对遇难结果担责。 同时,该规则也可辅助印证生态保护管理部门的责任边界,部门已履行警示与管理义务,驴友自身违规行为才是悲剧主因,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飞鸣镝
按敲诈勒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