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个年近6旬的男子突感胸背剧痛、呼吸困难,妻子紧急将其送医。经诊断为换

雷雷说趣 2026-01-09 22:51:45

广东东莞,一个年近6旬的男子突感胸背剧痛、呼吸困难,妻子紧急将其送医。经诊断为换气过度综合征,医生开了点葡萄糖、舒血宁等药进行输液。可男子仍直喊背痛。护士反馈后医生并未当回事,直到家属强烈要求后才转入心内科观察。谁料转入心内科后1个小时都无医护巡房。凌晨男子突发心脏骤停,经3个小时的抢救,但仍不幸死亡。事后妻子才知道丈夫是心梗,但被误诊了。(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58岁的关先生曾经做过心血管支架手术,8年来一直在涉事医院复诊。 2023年2月22日晚9点40分,关先生突然感到胸背剧烈疼痛,就连呼吸都出现了困难。 关先生向妻子王女士求助,说自己可能是心梗犯了,王女士立即叫人将关先生送到了医院。 当时是晚上了,医院急诊外科医生彭某接待后,直接排除了心梗,认为是换气过度综合征,还给开了葡萄糖和舒血宁输液。 可是关先生输完液后还是一直在喊背痛,护士立即向彭某反馈,但彭某并未当回事。王女士见丈夫疼痛难忍,于是强烈要求安排住院。 之后,关先生被转到心内科普通病房,当时已是深夜11点41分。医生阳某下了一级护理的医嘱,王女士因医院没有陪护床,于是回家准备取个瑜伽垫。 凌晨1点50分,关先生的心跳骤停,医生发现后立即展开抢救,一直抢救到凌晨3点多,但最终宣告关先生死亡。 院方经过讨论,认为关先生是心源性猝死,病变太快所致,但王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论,于是向卫健委投诉了医院,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院方存在过错,应承担30%~45%的次要责任,患者是自身冠脉病变严重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期间,王女士调查发现,彭某是外科执业,临床不满3年,独立接诊高危胸痛患者却未启动胸痛中心流程,甚至没请心内科会诊,这明显违规。 2025年7月,广东省医学会再次作出鉴定,认为院方在关先生明确告知胸痛的情况下,未按流程排查致命疾病,且在关先生住院时,未执行一级护理巡视,导致病情延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年10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医疗事故罪进行立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总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是要出现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才能认定。 本事件中,由于涉事医生的严重不负责,导致关先生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确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对于一级医疗事故,需要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涉事医生彭某作为外科医生,且临床尚未满3年,其有自己的执业范围。 《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但是彭某在关先生明确告知胸痛的情况下,仍草率的确定是呼吸综合症,而并没有要求心内科专家会诊。 从这点来看,彭某是十分不专业的,其行为违反了医院的会诊规定。 但是医院却认为,彭某的行为并没有超越他的执业范围,只是处理经验不足。医院方也联系了王女士,希望协调赔偿事宜,但王女士并未接受,称一定要追责彭某。 那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按照法律实践,“严重不负责任”具体表现为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 此外,要出现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会构成犯罪。 既然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方存在主要的过错,那就说明彭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不是因为彭某的过错导致关先生死亡,尚需要进一步鉴定。 只有确定关先生的死亡与彭某的严重不负责任有因果关系,才能给其定罪。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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